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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判 南宋 · 蔡杭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一五、《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
照条合是徒配,以系士人,且与末减,勘杖一百,编管邻州,馀并照拟行。
寻押上吴敏中当厅引断,据称引试,遂勒试,呈。
奉台判:文理粗通,姑与免受大杖,改决竹篦二十。
致死受财,此是何等刑名,徒降而朴,所以许其改过,而不失于为士者,意亦厚矣,切宜自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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