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掖垣日记 跋语 南宋 · 刘克庄
 出处:全宋文卷七五九七
初,嵩之起复众论交攻上令终丧
其后台谏多请坏其起复之麻,盖虑其前衔未去也,疏不止
嵩之于草土中预乞致仕,上批候服阕除职与宫观
至是祥禫,全台以至给舍侍从、馆学官四学诸生上章攻诋,皆不付出
一日宣引宰职议之,方露施行消息,亦莫何如施行也。
腊月初九夜御笔:「嵩之预乞挂冠,今已从吉可依所乞守本官致仕已降宫观指挥更不施行」。
十一日黄至后省
先是给事克家令赵侍郎茂寔来约予(茂寔时行下房。),如施行未惬公论,则予先缴,如再不报则二人助之。
致仕命下,予折简茂实,报给事以欲缴黄之意。
茂实克家回柬来云:「致仕指挥罪状一二语,此则难但已
若缴则上意回而沮之,恐并此收了,反成纷纷」。
折简李内翰元善,答以诸藁所止如此,恐别有恩数则尚费区处
予以诸人所言有理而止,盖元善亦虑有恩数矣。
既而思之,诸人之所责已塞,惟词头的当予笔,今御笔不著其罪而从其自乞,何以天下后世,遂条其无父无君之罪,且援綦崇礼秦桧罢制请御笔故事,乞坐下罪名,载之训辞
十二日也,不报
十三日丞相柬云:上令宣谕山相致仕,欲示保全,可只作自陈行词
又付下御前所录嵩之乞致仕奏状,令体此降制。
国人皆以嵩之致仕为喜,遂具依应回奏。
又思御笔有「守本官职」之文,官者金紫也,若不奏审,忽相带相枢致仕,则后省公议之责矣。
遂于回奏:「云云。)契勘本官封永国公合于阶官下带永国公致仕」。
十四日御笔:「可守金紫光禄大夫观文殿大学士永国公致仕已降宫观指挥更不施行」。
省吏节略奏状中「合于阶官下带永国公致仕」之文,止将「所守何职」四字报行,谤之所由起也。
是日进讲上面行词,余尚未观文之除,讲退始知之。
至暮来书黄,余留黄,奏乞寝罢职名十五日也。
十六日中使王伦宣谕:「卿既遵承又复入奏可依已批谕命辞」。
即奏:昨来遵承之际,时未除职名,乞寝职名,方敢奉诏
且援秦熺大观文致仕学士院降麻随奉宣谕,可一面书行
又回奏,乞续于经筵审处圣旨
十七日克家茂实联衔缴黄,乞寝观文之命,皆不付出
十八日刑部谢侍又来宣谕趋行词,即以公论交攻下笔为词以对。
是日予致斋秘书省
十九日,茂寔以简送太学生某来相见袖出众士所上书稿,意若示恩于余者。
予谢之曰,屡尝执论而未报,若有策可以感悟天听,虽公论交攻,吾愿以一身当之,不敢苟免
其人唯唯而去。
二十日,余斋宿太一宫,自以稽留诏令忤触威颜,必得重谴,即斋宫上疏乞出。
廿一日得旨不允
丞相杨右司柬云:「早间将上,谓必不乐,而天颜甚和」。
廿二日,予谒朝假,夜三鼓丞相录示御椠,则已别降旨挥寝大观文之命,止以金紫永国公之命致仕,且谕给舍书行命词
廿三日太学士人上书
廿四日章殿院上殿,论予畏揣摩,先传奏牍以卖直,證言削稿欺君
时士人攻嵩之者免解士大夫攻嵩者擢用,何祸之畏!
既谓之揣摩反覆,则其言邪曲矣,何直之卖!
余元奏乞令二三大臣议定取旨,何藁之削!
思之不得其说。
往往奏篇之末有「密削此疏」一句,「削」犹「笔」也,章误以「削」为「焚」尔。
省吏节略奏审全文,止报四字台官士人又就奏疏全篇剿取一句或一字以相组织
士人又言,既疏其无父无君何不休致之外别请追削
于时举国力争朝廷施行止于如此,一词臣匹雏之力,乌能加重其刑!
李元善与诸橐从所乞亦止于如此何为不责之者乎!
岂非举国皆可恕,惟余当用《春秋责备之法乎!
又以揣摩见诬,且十三日方上揣摩十四日留黄驳论,是为善揣摩乎!
上因应之道侍郎进讲,谕之云:前批除职,后批守职,非文而何
然则上亦知其非词臣之咎矣。
时人皆言初间致仕命下,只合径作贬词,余曰:御笔元有职字,奏审初意本欲截住,若截不住有司可以力争明主可以理夺,君臣之间岂不明白正大何至胥吏脱漏官人之谓耶!
贬词刑房不属上三房耶!
封驳司正恐书了黄,行了词,则无以自解,今留黄连日玉音耳提面命丞相宣谕其先侍郎宣于其后中贵人一日宣谕者再,至独立雷霆之下,屡有执奏终于不书黄,不草制,若上震怒之,诛殛之,虽死无憾
圣主幸赦其罪而行其言,夺其观文之命如余初奏矣,不料其所获罪公议也。
以前之一审为误,则后之四缴亦误耶!
蔡确之贬,宰执范尧夫王正仲从官彭器资曾子开,皆坐此而去。
四君子者寔有救解之言,惟余所坐,不知其由。
入朝百许日,受上异知,奖擢不次言者因其留黄书行方命草制,有可推之势,急击而逐之,则安敢不自讼焉!
初余之召,或言某公荐语尤力,诸人方攻某公,余受无须之祸
龚基先淮东漕,章以祝余,余先一日已驳论之,疏内有云:「拔擢淮士当得刚直王万者」。
章衔其语。
又余群从湖南漕,因科举事为潭士所诉,士恐余居中为援,遂并见攻。
所上之书,某上舍之笔,潭人也,因并志之。
淳祐丙午岁除日(《后村先生大全集》卷八○。)
者皆:原无,据清抄本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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