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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嫁妻欲据前夫屋业 南宋 · 刘克庄
 出处:全宋文卷七五三六、《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刘有光举首赵氏宗姬,两相倾慕,遂成姻对才貌固未为非偶,然初七日过聘,初八日成亲,似太匆匆
纳采于已呈身之后交爵未合之前何异于自献乎?
遂事姑置勿论,第赵氏先嫁魏景宣景宣既没,赵氏能守柏舟共姜之志,则长有魏氏之屋,宜也
今已改嫁刘有光,遂以接脚为名,鹊巢鸠居岂能免魏景谟等之词乎?
据刘有光赍出杨奎简,则执先有招夫入舍之约。
景谟赍出刘预简,则有权借本家成亲
一是一非彼此互持。
但揆之理法赵氏前夫有子魏汝楫,且生孙矣,其屋同居景谟、魏景烈各有分,支书内明言未分。
刘有光非其族类,乃欲据其屋,诚所未安。
嫌隙已开,若复出入其家,饮食男女其间不独面目有腼,亦傍观所羞,稍有气节者将望望而去之。
赵氏以其屋为嫁后自得添造
详魏景谟词,则庆元四年兄弟三人起造赵氏庆元六年方嫁归,无缘魏氏造屋于未嫁归之前
所论遗嘱在官司尤为难信。
自有词以来,但称姑黄氏遗嘱,令景谟等量钱物,与之招夫及充女荣姐嫁资即无一语所谓文约
忽于第五状称:去冬招夫间,魏景谟令男汝楫立文约,与儿分还遗嘱钱物,系景烈收此文约,有侄魏唐佐知见
及唤上各人,累行供对,皆谓无之
然果有文约赵氏前此画一供具,深自辨数,当拈为第一义可也何至第五然后声说
当来立约,魏景谟景烈何不书押,而令其男自书,岂足取信
况一千五百缗之文约得之如获至宝,牢执以为取偿之具,何至仍令魏景烈自收
既果为收执先是又无一词,何耶?
且如其时忽然病患面受遗嘱,续又称卧病四年遗嘱有所讳言
死者不可复作,而赵氏之词自为异同如此官司凭何将人根究
赵氏初词,止称劝谕二伯少赐周全,今乃纷纷强词,必欲求胜,作伪日拙不自知漏逗
至如景谟以钱生与儿子汝楫展转田业、车、碓等,寻复基址系姑黄氏未分之业,不得典卖
自称赵将领市舶为夫魏景宣前室所立,寻复论魏景谟诡立赵宗姬等户,买到郭神与等田业,累称系姑黄氏买到,还氏收管其夫,寻复告论景谟买到,冒立宗姬等户。
似此尚有之,大抵愈辨而窒,每诘辄穷。
昨来官司未欲遽行定夺谕令对定,亦欲姑全两家情好耳。
词说日见支蔓,祇益烦紊。
据案下笔,惟知有理法耳。
咎魏景谟者,宁不曰不能训诲其侄汝楫,使之游荡,而纵令赵氏改适
人家子弟不肖之心生,虽亲父不能收淑其子,况犹子乎?
赵氏之亲兄忠翊,去年六月内曾论仆使八鼓诱其妹赵氏,将首饰财物二千馀贯,以游玩为名,出外恣无忌惮,动经岁月
案具存可覆。
赵氏先已不能其室魏氏能勿许其改适乎?
魏景宣非无子孙,且其屋系同居共分,法不应接脚夫
刘贡士正当以远者大者自期,若小小取舍不能勇决,转为告讦,徒败心术岂不可惜耶?
赵氏改嫁,于义已绝,不能更占前夫屋业,合归刘贡士家,事姑与夫,乃合情法
魏景宣房下一分田产,多为魏汝楫典卖,荣姐乃在室亲女,已拨之田宜与充嫁资
赵开市舶将领宗姬族姬等户田,魏景谟供系弟景宣前室赵氏置立,虽有违碍然已年深景宣与其前妻亡殁立户之时,汝楫尚幼,今固难以罪坐之,关乡司尽数归本户。
赵氏不应魏景宣前妻之业,合还其亲男魏汝楫管佃,仍仰尊长景烈等纠觉,不得更容典卖
魏汝楫违法娼妇,从末减杖八十,离之
索到婚书,系魏汝楫自主婚,尊长并无干预
责汝楫状入案,日下还家承续,如更留县郭,与娼妇复合,并追汤赛赛断。
赵氏所论黄氏遗嘱及已拨还田产,并无照据,委难施行
魏荣姐为魏氏血属,宜早嫁遣,仰魏景谟兄弟为念,当恤其女,或于堂前财物议行支拨量具嫁资以慰九原之望。
案具所断因依,照限具申使、府外,刘有光经县告论景谟诡户自系两事
别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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