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家已回定帖而翻悔判 南宋 · 刘克庄
出处:全宋文卷七五三六、《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谢迪虽不肯招认定亲帖子,但引上全行书铺辨验,见得上件帖子系谢迪男必洪亲笔书写,谢迪初词亦云勉写回帖。今乃并与回帖隐讳不认,是何胸中扰扰,前后不相照应如此。在法:许嫁女,已投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女追归前夫。定亲帖子虽非婚书,岂非私约乎?律文又云: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注云:聘财无多少之限。然则受缣一疋,岂非聘财乎?况定帖之内,开载奁匣数目,明言谢氏女子与刘教授宅宣教议亲,详悉明白,又非其他草帖之比。官司未欲以文法相绳,仰谢迪父子更自推详法意,从长较议,不可待官司以柱后惠文从事,悔之无及。两争人并押下评议,来日呈。
再判:字踪不可得而掩,尚谓之假帖,可乎?婚男嫁女,非小事也,何不详审于议亲之初?既回定帖,却行翻悔,合与不合成婚,由法不由知县。更自推详元判,从长较议元承,并劝刘颖母子,既已兴讼,纵使成婚,有何面目相见,只宜两下对定而已。今晚更无定论,不免追人寄收。
再判:和对之事,岂无乡曲亲戚可以调护,知县非和对公事之人,照已判监索缣帖,一日呈。
再判:定帖分明,条法分明,更不从长评议,又不赍出缣帖,必要讯荆下狱而后已,何也?再今晚。
再判:公事到官,有理与法,形势何预焉?谢迪广求书劄,又托人来干恳,谓之倚恃形势亦可。既回定帖与人,又自翻悔,若据条法,止得还亲,再今晚别有施行。
再判:在法,诸背先约,与他人为婚,追归前夫。已嫁尚追,况未嫁乎?刘颖若无绝意,谢迪只得践盟,不然,争讼未有已也。仰更详法制,两下从长对定,申。
再判:照放,各给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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