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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判 南宋 · 刘克庄
 出处:全宋文卷七五三五、《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
县丞二子:曰世光,登仕抱养之子也;
曰珍珍,亲生之子也。
县丞身后财产合作两分均分
世光死而无子,却有二女尚幼。
通仕者,丞公之亲弟,珍珍其犹子二女侄孙
男方丱角女方孩提通仕教诲孤侄,当拊恤二女,当公心为世光立嗣
恤孤之谊无闻,谋产之念太切,首以己子世德为世光之后,而撰藏世光遗嘱二纸以为执手
世俗以弟为子,固亦有之,必须宗族无间而后可。
争讼累年若不早知悔悟,则此遗嘱二纸止合付之一抹
何者
国家无此等条法,使世光见存经官世德为子,官司不过令别求昭穆相当之人,况不繇族众、不经官司遗嘱乎?
通仕所以不顾条令,必欲行其胸臆者,不过县丞与世光皆不娶,而侄与侄孙幼孤,可得而欺之耳。
在法,诸户绝所生同居者,财产并听为主
同居者且如此,况刘氏者珍珍之生母也,秋菊二女生母也,母子皆存,财产合听为主通仕岂得立嗣为由而入头干预乎?
通仕之意,欲以一子中分县丞之业,此大不然
考之令文: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
又云:诸已绝而立继绝子孙,于绝户财产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一给之。
然则世光一房若不立嗣官司尽将世光应分财产给其二女有何不可
通仕有何可以争乎?
若刘氏、秋菊与其所生儿女肯以世德为世光之子,亦止合得世光全户四分之一,通仕虽欲全得一分,可乎?
往往通仕亦未晓法,为人所误,此通仕之谬也。
刘氏自丞公在时已掌家事,虽非礼婚,然凭恃主君恩宠,视秋菊辈如妾媵
然观其前后经官之词,皆以丞妻自处绝口不言世光二女见存,知有自出之珍珍而不知有秋所生二女所以蔡提刑产业听刘氏为主之判,而当职初览刘氏状,所判亦然,是欲并世一分归之珍珍,此刘氏之谬也。
通仕、刘氏皆缘不晓理法,为囚牙讼师之所鼓扇,而不自知其为背理伤道。
当职反覆此事,因见田氏尊长钤辖家书数纸,亦以昭穆不相当为疑。
又云:「族中皆无可立之人,可怜
可怜」!
又云:「登仕与珍郎自是两分」。
又云:「登仕二女,使谁抬举」?
又云:「刘氏后生妇女,今被鼓动出官浮财用尽,必是卖产,一男二女断然流下」。
又云:「老来厌闻骨肉无义争讼,须与族人和议」。
书中言语无非切责通仕,而通仕不悟,乃执此书以为證验,岂通仕不识文理耶?
当职今亦未欲遽绳通仕以法,如愿绝户子得四分一条令,可当责状,待委官劝谕田族并刘氏、秋菊母子,照前日和议,姑以世德奉世香火,得四分之一,而以四分之三与世光二女,方合法意
若更纷拿,止得引用尽给在室女之文,全给与二女矣。
立嗣一节也。
刘氏丞之侧室秋菊登仕女使,昔也行尊卑,人有粗细,爱有等差,今丞与登仕已矣止是两个所生母耳。
尽以县丞全业付刘氏,二女长大必又兴讼,刘氏何以自明
目下秋菊于何地?
母子无相离之理,秋菊之于二女,亦犹刘氏之于珍郎也,人情相远哉!
县丞财产合从条令检校一番,析为二分所生母与所生子女各听为主
内世光二女且给四之三,但儿女各幼,不许所生典卖,候检校到日,备榜禁约违法交易之人。
呈本见任官,选委一员奉行
具呈,再奉判。
裘司理居官公平,委本官上田尊长(制属颇有私意干请司理可以义理晓之。),与通仕夫妇、刘氏、珍郎并秋菊二女当官劝谕本宗无可立之人,若将世光一分财产尽给二女,则世光不祀矣。
通仕初间未晓条法欲以一子而承世光全分之业,所以刘氏不平而争。
今既知条法在室诸女得四分之三,而继绝男止得四分之一,情愿依此条分析
在刘氏、珍郎与秋菊二女亦合存四分之一,为登仕香火之奉。
取联书对定,状申。
大凡人家尊长所以心忿者则欲家门安静骨肉无争
司则民间和睦风俗淳厚
教唆词讼之人则欲荡析别人财产离间别人骨肉,以求其所大欲
通仕名在仕版岂可不体尊长教诲官司劝谕而忍以父祖门户、亲兄之财产餍足囚牙讼师无穷溪壑哉!
案录当职前后所判三本,一付通仕,两付裘司理,唤上刘氏、珍郎及秋菊母子,各给一本
所有检校一节司理狱官不可外县,帖都昌县尉司理共议一定之说,前去检校,申。
如此区处,刘氏必又与秋菊有争。
妇人无知但云我是丞妻,汝是登仕之婢,而不自知其身之亦妾也。
在法,惟一所生之子不许标拨
今珍郎刘氏所出二女秋菊所出,既非一母,自合照法标拨,以息日后之讼。
再据刘氏诉立嗣事,奉判:前此所判未知刘氏亦有二女,此二女既是县丞亲女,使登仕尚存合与珍郎均分二女各合得男之半。
登仕既死,止得依诸子均分之法,县丞二女合与珍郎共承父分。
十分之中,珍郎得五分,以五分均给二女
登仕二女合与立之共承登仕之分。
男子系死后所立,合以四分之三给二女,以一分与所立之子。
如此区处,方合法意
但刘氏必谓登仕二女所分反多于二姑,兼登仕见未安葬所有秋菊二女,照二姑例,各得一分,于内以一分登仕安葬之费,庶几事体均一
通仕者既欲以子继登仕之后,当拊恤刘氏、秋菊母子,当避嫌不得干预县丞位下之事。
刘氏、秋菊亦宜念通仕县丞亲弟,所分之业仅得八分之二,与其疏族不若近亲
司理劝谕通仕,使责状在官,除立嗣上分之外不得干预兄位财谷
仍责诸干佃知委状申,日前欺主侵盗之罪,姑照减降旨挥,并免追究再犯追上,重作施行
司理、王县尉,将县丞财产内珍郎与二妹三分登仕一分,各均分分析申。
准判,当职如此书判,尚恐教唆煽动刘氏,欲为二女求添。
县丞身后浮财笼箧皆是刘氏收管,即不在检校分张之数,刘氏若果县丞笃爱儿女自当以此浮财贴助男女婚嫁,比之登仕位下止得田产而并不得浮财已不胜其多矣。
并将司理劝谕寻呈押据帖,再奉判:据刘氏词,县丞二子二女,除长子登仕长子身故外,见存一子珍郎及二女皆刘氏所出外,以法言之,合将县丞浮财田产并作三大均分登仕、珍郎各得一分,二女得一分。
县丞一生浮财笼箧既是刘氏收掌,若官司逐一根索检校,恐刘氏母子不肯赍出,两讼纷拿必至破家而后已。
所以今来所断止用诸子均分之法,而浮财一项不在检校分张之数,可以保家息讼
佥厅开谕刘氏,取愿状呈。
寻责据刘氏供状呈,奉判:以法论之,则刘氏一子二女合得田产三分之二,今止对分,馀以浮财准折可谓极天下之公平矣。
司理照所判奉行
刘氏乃父侧室秋菊乃子之女使,珍郎与二女叔行也、姑行也,秋菊所生二女侄行也,自是合有分别
浮财外,所有田宅并照今来所判,检校分析,申。
并帖王县尉照应
续据刘氏等诉家产事,奉判:此事当职累判千百言,可谓明白
访闻所委官裘司理母妻之家皆在都昌,意有牵掣,遂使已明白之事尚未予决
牒新知郡一宗案卷子细披阅,别委无干清强官,照元判监刘氏等分析,申。
十日
续据都昌县尉申,品搭分析县丞田宅财产事,奉判:田氏田产本司已请都昌县本司分作八分,牒军唤刘氏母子秋菊同赴本司拈阄均分
所有田通仕欲以世德登仕之后昭穆不顺,本不应立,以其系亲房,姑令继绝,仰本军唤田世德本生通仕前来拈阄
不肯来,径将此一分县尽给诸女,条法行,悔之无及
仍从本军通仕愿状申,并帖司理照应
牒内再奉判:如各人愿就本军拈阄分析,请备词申。
续据田年状,昨与阿刘至争亡侄立嗣,奉判:田通仕执留登仕丧柩在家以为欺骗孤幼占据产业之地,此何理哉?
今生者各已有分析,惟登仕丧柩合为理会
东尉唤上刘氏、秋菊就两位儿女众财之内截拨一项钱物,为登仕葬送之费。
切待行下军、县,责令族众如法营办通仕不得干预
所有刘氏、秋菊两分母子自要相依而居,于通仕者何干预
通仕之子不得立,所有见拨一分产业行下本县拘留,候登仕葬讫,刘氏、秋菊儿女安居讫,通仕别无窥图,方得以其子承此一分
继据甲头雷先、干人德裕状,催诉上件事。
奉判:此事甚不难决,而淹延数月,田制属死于旅邸,余德裕又以疾告,使提刑司累月不决之讼,亦本司之耻也。
人案并押下罗司理,照已行监分析,申。
五日
德裕干人本非家长岂有官司不为予决,却使干人宰制主家之理?
司理前后所判,介意早为分析,申。
续据罗司理解到分析关书共八本,赴司乞印押责付各人,请令。
奉判:令各人领关讫,佥厅对定此一节呈。
如刘氏、秋菊母子通仕和允已定,仰责状入案,却将田允勤一分关书并行给付
如未对定,合候葬讫经本司请给
佥厅寻责据刘氏、秋菊等,与田通仕和允供状佥厅官书拟呈奉判行
仍牒军,更请照本司已行,催建昌县趣了葬事讫,申。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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