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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邓不伪诉吴千二等行劫及阿高诉夫陈三五身死事 南宋 · 刘克庄
 出处:全宋文卷七五三五、《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
狱案考之,军县初勘李保同火共盗,盖甚分明,只因移狱建康虑囚引问,始有李保不入火之说。
顽囚久禁,苟欲番异何患无词?
不过引上众證,立谈可定
然此狱所以难决者,以陈三五、周四四二人之死未明故也。
今详案牍,群盗行劫之时,皆在陈三五店内,分赃之际又在陈三五屋后,案内亦有引入行劫之供。
窝藏指引罪名不轻,此等人执而归之有司,罪何所逃?
今邓不伪乃私下捉去,打缚困笃然后解官未及县门而毙。
被劫主打缚窝家情理本有可察,以已经赦,亦若无甚刑名,而邓不伪于被劫一日、陈三五已死半月之后,旋兴周四四身死之讼,则是为蛇添足,其意欲一仆之死加诸贼之罪,且欲自出脱打缚陈三五致死刑名
然贼罪卒不能加,而自于罪上添罪,可谓拙谋矣。
方周四四之开检也,其血属伏墓栏检,使果负冤何为而然?
后来虽检出痕瘏,外议皆谓邓氏家饶于财,初检、聚检官吏受赂
今若追一行官吏推鞫,则邓氏被劫之愤未伸,反为仆死所累,官司勘贼之外,又兴杀人之狱,株连枝蔓何时而已
当职以为,陈三五有取死之道,周四四无可疑之冤,合以此两句蔽两尸致死之由,以赦文定吴千二等强盗与邓不伪杀人之罪,以周四一之栏检情节定周四四身死之非冤,及以狱案定陈三五之有以取死,则此狱可得而决矣。
帅司发回此狱,以为检法明习法理,请检法详阅元案,并蔡大卿赵制置当职所判,参酌拟呈。
续据检法官书拟呈,再奉判:强盗赃满,死罪也;
杀已拘执拒捍之人,亦死罪也。
邓不伪始以被劫之愤,欲致贼人于死,安知失手杀人,自陷于死哉?
检法原情定罪,引律援赦,纤悉详备,别无未尽
邓不伪亦幸而遇赦耳,否则与贼皆当论。
一朝之忿岂可不深戒乎?
吴千二、李保各免杖脊,内吴千二刺面配二千里,李保配一千里,邓不伪等并照赦原罪。
江湖强劫纵横目今诸处见捕劫贼未尝一件败获,而吴千二等罚不伤毫毛向后必是覆出为恶。
刺讫,吴千二押下饶州,李保押南康军并土拘琐
邓不伪家被劫,有官司在,而殴杀就捕之人,又一仆之死不明,又行赂检验官吏,罪虽该赦,亦合远徒。
以其被劫之主,姑与编管邻州,少谢死者
此事惟覆检官定周四四为缢死差得其实,聚检官南宫靖一已遭除勒,初检官喻县尉首先检验失实,虽已脱去行下本军追厅吏、丞吏等人根勘取受,申。
仍先备申省部御史台,并牒报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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