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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铜钱申省状广东运使 南宋 · 包恢
 出处:全宋文卷七三二八、《敝帚稿略》卷一
使臣某伏准省劄行下本司责令体访,条其漏泄铜钱利病
某窃于此事久为国家寒心,第事大体重非惟未有万全禁绝,亦缘人微望轻未敢鸿毛轻率之言。
今既准指挥,岂容自默?
窃惟倭船一项,其偷漏几年,彰彰明甚已不赘陈
漏泄之地,非特庆元抽解之处。
沿海温、台等处境界,其数千里之间,漏泄非一
盖倭船自离其国,渡海而来,或未到庆元之前预先过温、台之境,摆泊海涯富豪民公然与之交易
倭所酷好铜钱,而止海上,居户所贪嗜者,倭船多有珍奇
值一百贯文者,止可十贯得之
凡值千贯文者,止可百贯文得之
似此之类,奸民安得不乐与之为市
及倭船离四明之后,又或未即归其本国博易尚有馀货,又复回旋于温、台之境,低价贱卖交易如故
所以今年之春,台城一日之间,忽绝无一文小钱在市行用,乃知本奸民奸弊至此之极,不知前后辗转漏泄几多不可以数计矣。
今欲遏绝庆元漏泄之弊,恐别亦无新奇之策,惟复祖宗旧制仍旧华亭置司抽解,则虽未必能全革旧弊,而比在庆元则大相辽绝
然又尝窃有疑焉。
倭船之主,抽解之场,初不过板木、螺头等泼物耳,而使之得以博易铜钱而归,是犹以土而博吾之真金,以石而博吾之美玉利害本非难见。
螺头仅可以供燕饮之需,虽无之,未至如五谷养生
板木不知何等急切之用,虽无之,未至如棺木送死岂不可禁绝其来乎?
惟硫黄可军需者,许其博易抽解,则舶之来者必少,而钱之泄者亦少。
闻之每岁往不下四五十舟,乃无非木板、螺头等物,而坐听空竭国家重宝岂不误哉!
虽曰其归也,差官检空,然后通放,然此亦一具文耳。
非特官吏不廉不公,例有所受而不从检放也,亦以倭船高大深广,人以百计,归船视来时尤重。
船底莫非钱也,检空官一过其上,一望而退,岂尝知其内之所藏为数浩瀚
况又其计奸诡先是逐时积得现钱,或寄之海中人家,或埋之海山险处,或预以小舟搬载,前去州岸已五七十里,候检空讫,然后到前洋各处逐旋搬入船内,安然而去。
或者其归船撑去隔二三十里所,差官检空不及,亦只得应故事,姑听其元来尝检者有之。
漏泄所以不可得而禁也。
倭人固非其他戎狄之比,然异气殊形丑徒恶类,与吾民交易以至庆元城下,相与集处,窃恐事久情迁,非特吾民将化而为倭,而变生祸作,有出不测者,非但泄钱而已
尚可坐视不为变通之计乎?
虽然,此为庆元漏泄而论,止漏泄一处耳。
若某所虑,实有数处,敢因言之。
盖向之所闻,惟倭好铜钱,今则闻海外东南诸番国,无一国不贪好,而凡系抽解之司,无一处漏泄
庆元之外,若福建泉州广东广州市舶两处无以异于庆元,而又或过之
诸番国各以其国货博易抽解,并是漏泄一色现钱而归,尤不可以计其数矣
福建之钱聚而泄于泉之番舶广东之钱聚而泄于广之番舶两路之钱非如海水之无穷,其将尽入于尾闾岂不枯渴者?
次则此土贩海之商,无非豪富之民,江淮、闽浙处处有之,亦多有假作屯驻之所,营运军需为名者,虽曰他有杂货其实高大深广之船,一船载数万贯文而去。
每是一贯之数可以番货百贯之物,百贯之数可以番货千贯之物,以是为常也。
此则北自庆元,中至福建南至广州沿海一带千里一岁不知其几舟也。
此又海商漏泄大者也。
其次海上人户中下者虽不能大有所泄,而亦有带泄之患,而人多有不察者。
盖因有海或是乡人或是知识海上之民,无不与之相熟
所谓带泄者,乃以钱附搭其船,转相结托,以买番货而归。
少或十贯,多或百贯,常获数倍之货。
愚民但知贪利,何惮而不为者?
又有一等,每伺番舶之来,如泉、广等处,则所带者多银,乃竞赍现钱买银。
一两一贯以上得之出息两贯文。
此乃沿海浙东福建广东海岸之民无一家一人不泄者。
一项,乃漏泄之多者也。
虽然,已上二者,犹是国人与吾国人为弊至此极也,若在官司,则有明明与之漏泄曾不知禁者,水军漏泄是也
屯驻水军去处,每月多是现钱支给
此钱一出,固是不可复入,散在外可也
今乃未尝到寨,军兵未尝得使,自本州支出,则城下大舟径载入番国矣。
此亦以为常而恬不知怪也。
广东水军尤纯支现钱漏泄尤甚焉。
一年每月若干一月一次漏泄不知何为不略虑及此者?
此钱系各州通判厅所办也,极其艰苦措置不及一月仅了,又虑后月,动是多方借以应急时刻不可缓也。
是此钱非以支吾军,乃以送番人耳。
自有水军以来不啻当以千万亿兆矣,此又漏泄之最大者也。
曩时沿边尚有铁钱,防漏泄也。
隔海即是异国一舟可以直到,而不虑及此,某窃惑焉。
然此一项,乃军国大计须是朝廷急作变通之计,非某小官所敢与知也。
其他泉州广州抽解去处,须与庆元一体别立规模,痛革前弊
或者各州市舶司别与置一官司,专一稽察关防,重立赏罚,于旧条法赏格中更增加严密施行
贩海之商,沿海之民,犯漏泄之罪者,在法虽有明条,然不过远配而止。
今日为情重法轻,人不知惧,又未尝严切举行所以愚民多不知法知者亦敢玩法无所忌惮
今须详酌旧法,更与加严,犯者断无容贷,责之各州知郡,各县知县协心任责申严督责巡尉不住巡捕
如获到漏泄之钱,照条法中赏格一一推赏
不然州县既不任责巡尉亦不巡捕,名曰巡捕,又不获实钱,官员罢黜吏卒远配,情理重者又别重作施行
外此,则所有中下民户惟有三路十数郡,沿海千里,并与行下逐州逐县,严结保伍,每十家一甲递相纠察
如一漏泄,则九家举觉,或配或杀,随多少科罪
举觉者特与免罪,数之多者又当推赏
一家漏泄九家沉匿,不行举觉,定相连坐一甲内并无容恕。
十甲又为一大甲十甲之内,如有一甲漏泄,则九甲举觉,其法尽如一甲之法。
内断不使引领牙侩奸人容留其间,如有此等,并以正漏泄论罪
甲户又当各统之以隅总,而隅总又多通同,反为漏泄之主。
此又全在责之州县选择公忠为众所服、可为隅总之人,方许差充。
州县各特置一局差官专主一事
上下相承,持之以久,庶几积年之弊革也。
然此其大略耳,其详则乞朝廷特为敷奏,乞圣旨行下三路十数一体施行,又庶几仰藉威灵,乃克有济。
若但行下本司,使遍责之郡县,则推转未必能使之丕应,此非可以常事论也。
外此,则又鉟销一项法令,虽昭如日星,而所在郡县之民未始一日鉟销,其销耗非特沿海而已
此又在朝廷别作施行
冶司一年所铸不过一十五万贯,而费近二十文之本,方得成一文之利。
至于漏泄一年不知其几千百万也。
举世但虑官楮之折兑,而钱皆置之不问,故钱已漏泄欲无矣。
使一旦用钱,殆将无钱之可用,岂不大可寒心哉!
姑据某之愚见条具大概如常
是非可否不敢专决,乞赐指挥行下须至申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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