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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减放租不应抄估吏人赀产以偿其数判 南宋 · 叶提刑
 出处:全宋文卷七三二五、《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
赣州嘉定十四年旱歉,比诸州最甚,而减放分数最少
台臣论列,有旨施行,今有减放未尽去处,优加宽恤
漕、仓两司节节行下,而本州竟不肯实减本年苗数,仅以十二、十三年十县残苗塞责,已非从实减放矣。
其事既申朝廷遍报诸司榜示民户,乃复于守臣将离任之际,再责诸县举催,急于星火,此何理也?
诸县催剥如故,惟信丰宁知县抚字为心,不敢奉命
本州遂将县吏李仲等一十四家抄估赀产,以偿其数。
本州适遇岁恶,视民秦越略无救灾恤患之意,已失长民之职,其所施行,又自相背戾,上不有朝廷,下不有诸司率意肆行,使吏民皆受其祸,虐政有甚于此者乎?
吏人枉法赃,或侵盗官物,则有估籍之条,未闻不催已蠲之租而可以抄籍者也。
数家非皆当行吏人,尤为滥及无辜
近制抄估合申本司审覆
本州亦无一字关白,是国家法度行于天下,而独不行于赣一郡矣。
当时书拟、判行等官各已替去,不欲案劾。
承吏刘辉游文质各脊杖十五,配邻州都吏程佾勘杖一百,勒罢。
牒县将所估卖到家业钱,限一日发下原估官,给还买业之人,以原业归其主。
其已估未卖者,并与给还
所有已蠲之租,诸县不得再催。
朝廷,牒转运司,报诸县照会,仍榜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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