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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虞一飞狱案 南宋 · 吴泳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四一、《鹤林集》卷二一
臣窃详臣寮奏疏溧阳县一飞以赀得官,输贿权门,请干田事交兵纵火,多所杀伤
自福贤、泰丰之继立,而溧阳之民爨于虐燄;
干办提督之号并行,而一飞之势阚如虓虎
遂令毒尉,禁舟夺棺,陷杀其叔于岭外并吞赀财谋杀其弟于仆家以越人于货,孤人之子寡人之妇,不可数计。
追捕一飞,送临安府狱,尽情根勘,从条施行
及拖照临安府狱案,坐虞一飞所供,见得虞时元是一飞亲叔,始因以昭穆相争设心陷害,已非一日
遂以虞时毁谤史丞相言语妄申史府,牒下建康,追虞时禁勘。
行钱计嘱建康公吏,将虞时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昭州牢城
后因父死,回归奔丧
一飞恐其生事报雠具状县解府,再将虞时决脊杖二十,刺面雷州牢城
又诉押发人私脱虞时锢身,又将虞时决脊杖二十,别差人押往雷州,遂致身死。
虞应飞系一飞堂弟,因在一飞屋山头造坟,一飞怪恨,乃以越界卖酒事百端罗织
应飞不得已宛转亲戚同共往其家恳告一飞
一飞即便令仆捉住赴官却买别酒埋在应飞人工地内,指以为应飞所藏。
法司检断,应罪犯合依条决配
缘为命官具案奏裁,寻押出召保间,复已身死。
其如县宰章铸遂罢因依县尉景周卒死情节,亦皆一一供欸招认
照得在《礼》八刑不睦之刑为先;
在法十恶恶逆之罪为大。
不睦谋杀大小功之属,恶逆谋杀伯叔父母
时为一飞叔父,而一飞敢于陷害,决脊者凡三,配于岭外者凡再,百计谋之,不死不已
应飞为一飞堂弟,而一飞忍于诬告,以本家之仆而执其主,以别家之酒而入其罪,冤恨莫诉,竟至身死。
一飞虽忝右列,其初元钱氏奴隶,乃敢恃赀豪横倚势凭陵,陷王官,虐平民欺骗公府杀害叔、弟,滔天之恶,虽擢发不足以数。
就令圣朝宽厚,贷其死命出乎尔者乎尔,亦当以虞时之罪罪之,令所配州军月具存亡以申。
今看详狱案,罪大罚轻,更乞朝廷别赐重作施行
所有录黄,臣未敢画行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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