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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州奏复税酒状 南宋 · 真德秀
 出处:全宋文卷七一四九、《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二、《西山文集》卷九
至愚极陋,误蒙圣恩,擢付一路
入境之初,访求民瘼,即闻榷酒一事重为潭人之害。
既又详加考订,乃知积弊已极,不容不更旧法具存不容不复,臣敢疏其本末以闻。
窃惟酒之有榷,本朝家所藉以经费,其来尚矣。
然后行于江浙诸路而不可行于广南、福建者,盖瘴乡炎峤疾疠易乘,非酒不可以岚雾,而民贫俗犷,其势不能使之必沽于官,故特弛其禁,以从民俗之所便。
重湖以南,虽非闽、广之比,然其密邻筦,旁接连、贺,风土气候往往相似,故全、永、郴、道等州或听民自酿输税于官,或于夏秋正赋并输酒息未有专行禁榷江浙诸路者也。
潭州在城或税或榷,前后屡变。
考诸故牍,税酒之法实起于绍兴元年
是时兵革未息城市萧条幕府适有练达之人,建议于州,募酝户酒城外,而募粕户卖之城中
入城之时,数罂以税。
官无尺薪斗米之费而坐获利入,民无逮抑配之扰而得饮醇美。
其后名公钜卿相继典州,皆因而不改
旁郡如衡,依仿其法,亦迄今遵行
至乾道二年刘珙讨平郴寇,增置新兵,又乞屯军郴、一时调度百出,亦不敢轻变税法,但增置糯米场,添创南北三楼,量从官卖,稍分酝户之利而已
辛弃疾之来,创置飞虎一军,欲自行赡养多方理材,取办酒课乃始献议于朝,悉从官卖。
明年权给事中芮煇奏言:「潭州自行酒法,人甚安之,官不费一钱而日有所入,今变税为榷,皆谓不便,人多移徙虚市一空
始行之初,所得虽多,今止及半而米曲本、官吏之给尽在其中
夫以小利易大不便不可,况初无可得之利?
且彼方新经陈峒猖獗之后,又可遽扰之乎」?
孝宗皇帝亟从其说,降旨住罢,令本州照久例施行
是年冬帅臣李椿到官椿吏事最为详练,亦奏:「臣又居湖外,备谙土俗,税酒之为民便已久而弃疾改之,当创造营寨房廊日,役夫匠甚众,所入虽不下七八百缗,夫匠一散已不及初,其后愈见亏额。
会计所得,除抱认诸司钱及赡给官吏虚有废罢酝户之名,实无所益。
依旧于行酝户税卖,而帅司楼店亦且开沽,俟税课登羡日止」。
朝廷从之。
官司所酝既少,奸弊易防,故酒常佳而易售。
民户安意税卖,无抵冒禁之忧,故虽稍取其赢而不怨
自是官酒与民酒并行者为定例,莫之能改。
开禧二年赵善恭又欲尽笼其息,不待奏闻,遽行官榷,酝户失业犯法者多。
甫及数年,其弊遂极。
曹彦约到任是时官卖之额日朘月减幕府相视束手无策
彦约之议,大槩以为若行榷酒,则利在官吏而百姓蒙其害,一为税酒,利在百姓官吏所不便。
此议一起,每指以为难行,皆官吏自为之计,非为公家计、为百姓计者也。
嘉定三年官卖本息计之,虽名收二十万八千五百八十七贯有奇,而米曲柴水本钱官吏食钱却计一十二万二千三百八十二贯,除本收息仅有八万六千二百五贯,是一日所得止二百五十馀贯
官卖一分,税酒二分,则日税之额不过一百六馀贯,当不难办。
于是复行淳熙八年已降之旨,参用淳熙十年官私俱酝之议,许城外百姓自行造酒,般运入城,上秤收税,每酒一斤税钱七文,不税而入谓之私酒
城外以至禁地不可关防,即分地分紧慢改为旗望户,欲来者许之承扑,欲退者许之自陈
此外南北楚楼每岁量造三分之一,仍从官卖。
常平等处课额亦准旧例,径于息钱内取分隶自是潭俗颇还旧观
既而安丙来自西蜀视事之初,即议改榷,且限三日打并投醪江流,见者抚膺,椎罂破缶,所在嗟怨
括马供磨,骚及编氓伐木为薪,至空岳麓而不之恤也。
倡优当垆嘈杂郡斋糟糠豢豕,充斥后圃
酒家一孔之利,钩抉靡遗
酒贵米贱,既相辽绝重法以禁,亦不为止
搜逻之卒,旁午逵道连坐之人,填溢犴圄
富者至加籍没,贫者令众监偿,异服荷校累累于市。
中下之家,阅月踰时不知酒味
小有雠嫌,动相诬讦人人重足屏迹
糯米收籴,责之州县,虽穷荒之邑、艰歉之岁,坐数抛下,无得免者。
监勒牙侩科率舟船所至骚然,人不堪命。
其害不止一州,且及一路矣。
后政帅臣叶时、邹应龙皆有意复旧,竟以弗果,然则改弦更张,稍苏民困,此政微臣今日之责也。
绍兴初元至今凡九十馀载,税法中虽暂改,然其行之之久,通前后七十馀年,榷法之行或三四年,或五六年即复,大都不过二十馀年耳。
由是观之,税之与榷,孰便孰否,其大略可睹矣。
曹彦约复行税法卫泾继之,每岁所入净息率不下八万馀贯,视昔之榷无大相过,是不科籴、不抑配、不搜捕薪水之费、官吏之给,皆十去其七,而确然一定之息踵门自至,顾何所惮而不为哉?
本司每岁诸军供给赏犒之费诚为不赀,若以一岁所入截长补短,痛加节约,亦可仅仅自给外此而求多焉,必曰不榷不可
盈虚相较其实无几,徒为国敛怨一道
淳熙八年指挥,初无冲改为臣子者乃辄废格君命,行其胸臆,臣虽至愚,窃所不忍。
谨以日下措置行税旧法,所虑人微望轻不足镇压异议,既行之后他时或有变更,则为酝户者重罹荡析之祸,是臣实误之也。
敢冒奏闻欲望圣慈仰体孝宗皇帝嘉惠湘民之志意,特降睿旨从臣所请。
臣当琢石镌刻,立之通衢以为本州一定不易之制,俾潭之百姓歌咏圣恩永永无极,臣不胜大愿
伏候敕旨
贴黄〕臣窃见荆湘之地徭峒错居风俗犷戾动摇则易,绥辑则难。
乾道间,因官司敷卖乳香,激成郴之变,厥监非邈,人所共知
本司安抚一道为职,正当禁止州县扰民之政,以销患未形,乃因榷酒之故,岁岁行下,科籴糯米,所酬之直未必及时价,所支之钱未必能到人户
况又有追催之苦,有陪备之费,其为咨怨,盖不待言。
扰民之事,首自为之,州县效尤,其将何责?
倘非亟复税法,则岁造二十万缗之酒,用糯至多,苟不科籴,何所取办
万一有奸扇摇其间,是因小利而致大患也。
日夜念此至熟是以断然行之不疑
伏乞睿照。
按:五月二十六日奉圣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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