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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析督府前后事体检会累奏施行 南宋 · 魏了翁
 出处:全宋文卷七○六四、《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二九
臣已尝荐布危恳,伏计仰彻圣聪
惟一孤远旁无寸援,独两朝知遇欲报无阶
自揣量,辄于败局坏證之后,冒承重任,故今日之不绩罔功,罪也;
前日之辞难避事,亦罪也。
进退皆罪,臣何所容其喙?
反覆于心,痛自思过
或谓臣曰:「有钜万之费,无毫发之补,乌得为无罪」?
然臣所领督府,蒙朝廷科降为缗六百万,犒师之费四百五十六万五千有奇,皆发下制两司照例分给
经理残破诸郡与招军打船造箭之费六十四万有奇,亦皆委官押发
抵日终馀缗无几,而求者日至未尝不谨所予。
所得金一千两,仅支及一百五两;
所得银十五万两,仅支六万二千五十馀两;
所得绢一万匹,仅支四千五百。
凡此三项,皆以激犒战功,见已具细帐上省,决无分文妄费。
大敌在境,人心动摇正使督府不建,朝廷亦须遣使行边拊劳将士,犒给之费,当不减此。
或又曰:「不能钤键士卒骚扰郡邑」。
臣未出国门,凡三次行下诸道,约束官吏不得应办督府为名,并缘私扰。
舟人攘羊,与浙漕司借使之卒二人行者,皆黥隶之,逋卒之窃酒家器者斩之。
南陵以来,乃有县令擅拆居民浮檐者,臣即随门支钱以偿,被扰之家,亲加拊劳,并劾二令,各从镌降
建德以来县胥假托科配以招民词者,臣即送所属勘正抵罪施行不为不严矣。
或又曰:「督府之建,无救边城破亡」。
此则臣未被临遣之时,固已数数言之。
且臣以十二月十四日陛辞二月六日才抵九江
德安之叛,则十月二十六日也;
枣阳之破,则十月二十九日也;
峡之焚,房之迁,均之没,光化之陷,皆十一月以前事。
襄州肘腋之变,乃在被命入奏之后
然亦不可谓非臣之罪,已尝具疏自列,乞加窜斥
凡此本末难逃圣明之鉴,并用劈析,以布露君父之前
欲乞睿慈检会累奏,速赐施行
取进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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