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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朝廷宜振纪纲 宋 · 李鸣复
 出处:全宋文卷七○五○、《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八九、《宋代蜀文辑存》卷八一
臣闻歼厥渠魁胁从罔治,此古人讨乱法也。
事有不安其常而至于变,不循其理而至于乱,岂必人人皆有是心哉!
鼓而倡之者不一二,胁而从之者常八九。
逆顺未分,则其势合,利害渐迫,则其心离。
善治乱者,临之以可惧之威,开之以自新之路,剖分逆顺昭示赏罚
首乱者杀无赦,若能痛自改悔,领众来降,则免其罪。
胁从者释勿治,若能伺贼动息枭首以献,则厚其赏。
如是,则人各有心互相疑忌,而贼之党孤矣。
贼之党孤,则守必不固,战必不力,而贼之首可坐致矣。
不然,一于招纳薰莸莫辨,则有恩而无威,其弊也流于姑息
一于攻讨玉石俱焚,则有威而无爱,其弊也过于残忍
姑息足以强暴残忍所以怀忠义哉!
唐州之叛,叛者一郭胜耳,兵与民未尝叛也。
全子才等握兵以出,老小在城外者,悉举而歼之,故其党遂牢固不可破。
高邮之叛,叛者四百馀卒耳,其他未尝叛也。
一日推择三数人以为首领,又一日而执辱郡太守以强其行移
制司调兵征讨,而实怀畏怯,虽遣人抚谕,而实为具文,故其贼愈悖慢不知悔。
闻诸道路朝廷近已屈意招安降下黄榜,其为说盖为一郡生灵性命惜耳。
使黄榜既下,而弭耳退听必须以序支犒,是赏盗也。
赏盗而欲其无盗,得乎?
万一不然,而负固不服或且重有邀索,是纳侮也。
纳侮而方思所以惩其侮,不亦晚乎?
将卒干纪,此殆阃帅责耳。
阃帅不举其职,而辄以上朝廷朝廷不审其宜,而动即降下黄榜,何榜之轻也!
不胜忧愤是用推明古人有罪之法以进。
如或可采,乞降枢密院参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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