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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孤遗田产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
照对汝霖因虏入寇夫妇俱亡,全家被虏,越及数年,始有幼女七姑、女孙秀回归
其侄解勤抚于其家,主管生业可谓能厚睦族之义,任恤孤之责。
余荣连年入状,告论户绝,谓是解勤掩有入己,乞行籍没归官
前政已略施行,拘纳租课,使之入钱,数踰千缗
继而七姑、回归,乃与免行拘籍,仍付解勤主管
余荣至今犹未绝词,当元州府徒欲拘收花利其后解勤又欲视为己业,区处失当不能绝词,展转十年,适滋吏奸。
既有二女法当承分,官司拘钱,已犯不韪责付族人,又因为利词诉荐至,此实有以起之。
汝霖家业岁收分租大约不下二百石,不为不厚,解勤以己任之,既无收支簿书,又不主盟姻议,惟立继绝之子一人,曰伴哥,以承汝霖之业。
虽云绝家尊长,许令命继,异姓三岁以下,亦姑勿论
然挟一幼子,而占据乃叔田产二女在室,各无处分,安能免议。
汝霖无亲子,合作户绝施行
准法:诸已绝之家而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
于绝家财产,若只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
在室并归宗女即以所得四分,依户绝法给之。
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馀减半给之,馀没官
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出嫁女均给,一分没官
若无在室归宗出嫁诸女,以全户三分给一,并至三千贯止,即及二万贯,增给二千贯。
今解汝霖只有幼女、孙女,并系在室,照户绝法均分,各不在三千贯以上
伴哥继绝,合给四分之一,其馀三分二室女为业。
七姑虽本姓郑汝霖生前自行收养,与亲女同。
今年二十有五,未谐亲议,傥更二十五年而后嫁,岂无墓木已拱之叹!
乃兄抚存,其意安在
往年被掳,遗弃九场,襄阳将官王璋收拾归家抚养如己子,更历八年,解勤始因荣祖之讼,无可凭藉前往理取,原其本意,取之不过为占田计耳。
傥荣祖之讼不兴汝霖之业可据娘必听为襄阳之人,俾正丘首,夫岂暇谋。
拖照回文娘元在王氏之家,系存留次子妇,此意本善。
解勤当官责领,亦谓权暂取回承认田产不敢有负亲盟。
今留娘于家,诚可以为占田之策,而王氏亲约,乃不复顾。
且当时在难,非遇王璋,久入鬼录,既得生还,乃敢忘义,九原可作,度祖父之意,决不肯违。
王璋欲为儿妇,初非图其厚资,今娘既承女分,正宜因以报德
解勤无知自谋甚厚,而薄以处人,终讼之招,不为无自。
当厅将汝霖田产照条均分,置关三本:一付伴哥听从解勤之命,使之继绝
一付七姑,召人议姻
一付娘,收执为业。
县尉打量四分申上,以凭抛拈。
移文襄阳,唤上王璋,听照元约取回成婚
户绝之家,自有专条官司处置一从条令非惟绝讼,死者可慰舐犊之念,生者可远兼并之嫌,纵有健讼,奚所容喙
自度无慊,于荣祖乎何畏,榜示市曹
或愿议姻,听自入状,切待审度,以凭施行
又据所供族图,解勤亦且无后仅有一女,年踰六十,此日迫崦嵫钟鸣漏尽之时也。
孳孳罔利不知自反,能欺于人,而不能欺于天,能计于一时,而不能计于他日诚恐后之视今,犹今之视昔,并书以戒之。
汝霖一分田租并行桩管,存为二女出适之用,馀人并放
申州照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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