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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司许德裕等争田事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
许奉居安庆府怀宁绍兴三十二年买入金立田业一段
其后知实为主知实死,其子许国继之,为许奉后,真伪实未可知或是相传或是买入,无所凭据
但许奉元入户赤契,却系许国收掌
至嘉定六年,尝典与张志通、杨之才。
七年后,卖与朱昌。
朱昌得业,系在张志通、杨之才名赎回,皆有连押可證。
交收花利输纳官物,据本乡勘会,并系相传得产人主之。
许奉初契既已投印,张、杨之典,朱昌之买,亦出干照分明
去年之春,忽有许德裕者,来自光之固始,诉于州自执宗图,称为许奉之孙,而许国系是别派不应盗占己业。
其所供,淳熙九年,其父名多才,自怀宁徙居于光,收得奉亲许嵩扑约一纸,谓元买金立产业系属众分,唯一位独留怀宁,自管耕种
依分还租,此理固有之,但方当立约德裕未生,及至持讼,许嵩已绝,纵有私约,非官文书更历年深何所照据?
嘉定二年入状怀宁,尝诉许国盗耕田业,时只凭和劝,陪还租课得钱五十贯文,不欲尽情根究
果有此项,犹可供对,今既无元案,又无对文字,且典卖之后,又经十四年,不曾有词,平白入状,只据口说,又何所凭?
窃详德裕所供,虽曰有扑佃文字,然自淳熙九年嘉定二年相去二十七年,胡为全不交租
虽曰续曾陪还价钱,然自嘉定二年宝庆三年相去又十九年,胡为不再管业直至方来入词?
许德裕之父多才元与扑佃者既死,许国之父知实元自业者又死,许奉之弟许嵩立约还租者又死,却欲妄凭宗派白约,意在昏赖,实难行使。
意度之,许国未必是许奉之后许嵩却元为同分之人,若谓许国冒占许嵩之田,决无此理,必是许国之父知实许嵩名下买入,其他诸位亦已釐革,年深莫知首尾无可参照
准法:诸祖父母父母已亡,而典卖分田宅私辄费用者,准分法追还,令元典卖还价
典卖十年者免追,止偿其价,过十年典卖人死,或已二十年,各不在论理之限。
许嵩尚存,讼在交易十年之前者,只是还价
十年之后,复与免追,且无可得田之理。
淳熙九年至今首尾通五十七年,许嵩户绝,悉无其人,岂得更在论理之限?
合照见佃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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