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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渐三户祖产业判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
缪昭生三子,长曰渐,次曰焕,幼曰洪。
缪昭既死,而以长子立户,是缪渐即缪昭之都户。
今缪渐兄弟俱亡,其子孙析而为七,各有户名,而祖缪渐犹未倒除逐年官物互相推托,亏陷已多。
保长具申,追到供对,各已招伏,认将缪渐税钱均作三分入户送纳,已得其直。
一分缪友皋状,诉祖户税钱虽均为三,祖户田业各自占据未曾分析既是分税,亦合均田
勒令缪友皋供出缪渐户田产,并有号段,傥果是实,岂有不行均分之理。
乡司先将缪渐税钱均作三分,除倒元户外,押各人对众摽佥,本县约束
发举之家虽许用干人,然互争田产,不赍分关簿书,却难以干人推托
游邦系是康仲干人,与词首缪友皋自有同关主仆之分,不应在庭不逊抗对其主,若不惩治,押下地头必致强横生事无由绝词。
游邦先勘杖六十,仍并监追正身供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