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使府造砧基簿拟事件 南宋 · 陈宓
出处:全宋文卷六九五四、《复斋集》卷二○
一、今造砧基簿,只如人家造户帖,初无难者,然恐沮于上户。今欲施行,须申朝廷,乞许本州礼请上户,无择大官,但行义为一乡表率者,即请同共措置。
一、此事初行,未免官吏并缘为扰,须照每县几乡,每乡选上户,或公正为众所推,或才干实有过人,不以寄居士人农民。每乡请十人,令其劝谕人户照契造簿,各据四至产钱抄写。候簿成,令、丞不测躬亲按簿劾实,结罪保明,以待本州覆视。
一、此事既行,其间多有未经税契之人,契未税则不敢造簿。一旦首税,必至典卖田业,是利未兴而扰已形。谓宜特立限半年,减税契之半,许首税一次。如遇限不首,即是故犯,虽罚无憾。
一、应行文书,州择吏四人,县各择吏二人,承行结立配罪,不得取乞民户一文,以上官给纸笔,日支食钱。
一、此令初行,必有纷纭告产之讼。宜先晓示,许人户限半年内自行陈乞告割,州县未须受诉产状。过限不理割,致被论诉,定追罪,不以荫论。其仕官之家,不得以在任为词。
一、簿成之后,一本纳官,一本入户,收执两家。卖买田业,契成,须各执簿经官过割批凿。数年之后,自然产钱一一整齐,不至如向者阴销诡户之弊。
一、造簿所载地段,四至、产钱、官米,并照元契俱具。如是祖业无契,亦须明具四至,不可包他人物及绝户官地。严立罪赏,以防欺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