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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府砧基簿事件 南宋 · 陈宓
 出处:全宋文卷六九五四、《复斋集》卷二○
一、今造砧基簿只如人家户帖,初无难者,然恐沮于上户
今欲施行,须申朝廷,乞许本州礼请上户无择大官,但行义一乡表率者,即请同共措置
一、此事初行,未免官吏并缘为扰,须照每县几乡,每乡选上户,或公正为众所推,或才干实有过人不以寄居士人农民
乡请十人,令其劝谕人户照契造簿,各据四至产钱抄写
候簿成,令、丞不测躬亲按簿劾实,结罪保明,以待本州覆视
一、此事既行,其间多有未经税契之人,契未税则不敢造簿。
一旦首税,必至典卖田业,是利未兴而扰已形。
谓宜特立半年减税契之半,许首税一次
如遇限不首即是故犯,虽罚无憾
一、应行文书,州择吏四人,县各择吏二人承行结立配罪,不得取乞民户一文以上官给纸笔日支食钱
一、此令初行,必有纷纭告产之讼。
宜先晓示许人户限半年自行乞告割,州县未须受诉产状。
过限不理割,致被论诉,定追罪不以荫论。
仕官之家,不得在任为词。
一、簿之后一本纳官一本入户收执两家
卖买田业,契成,须各执簿经官过割批凿
数年之后自然产钱一一整齐不至向者阴销诡户之弊。
一、造簿所载地段四至、产钱、官米,并照元契俱具。
如是祖业无契,亦须明具四至不可他人物及绝户官地
严立罪赏,以防欺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