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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劝民砧基簿 南宋 · 陈宓
 出处:全宋文卷六九五四、《复斋集》卷二○
当职不才试邑已及半年,于民俗略已谙晓,唯是诉产一事每日有词,不免追逮劳扰,诚不忍苟简坐视其弊。
夫有田则有产,此邦之产真得什一之制,私收其九,以其一供官,以充天地神祇之祀,岂非王民之义,人道之所当然
今则不然,买人之田则减其产,而聚产于出业之家,出业皆贫民,官又赋之,则又逃亡而已
不知造物之理,置田受产,出租税以充国家祭祀之用,则天福之以丰年不惟天福之,子孙亦能世守之。
坐享厚利不输租税是得罪于官也。
己享其利,人被其害,是得罪于人也。
纵使奸狡可以幸免人祸天刑其可逃哉!
今日之富,倏而他日之贫,此由处心不公得罪天人故也。
当职愚陋,安敢妄有所施,为念割产一事,诚此邑之大弊。
劝谕有产之家,各置砧基簿二扇逐一开具乡贯地名,亩步四至,产钱官若干经官印押,其一自收,其一在官。
遇有买卖田业,即两家赍簿当官对割。
行之二三岁,则经界虽未行,已享其利矣。
此如良药,虽少苦口实利于病。
况此邦贤士尤多识义理者,不少其吝,为子孙他日息争之地,更相劝勉,期于必行。
榜到,限一月日赍簿到县印押,并无分縻费,各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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