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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代人上殿 南宋 · 陈宓
 出处:全宋文卷六九五四、《复斋集》卷六
臣闻系民之休戚莫如县令,事繁而力不给,又县令通患也。
方伯连帅监司郡守,其系于民者非不大也,然事无大小多始于县
至于刑狱,尤民命之所系。
大辟重囚往往于县之手,县上之州,则州不能以异于县,州上之监司,则监司不能以异于州,等而至于省部大率视其已成,其间能摘奸紏缪以直其枉者有几?
县令之系于民,岂不甚重已乎
夫州有曹掾,各司其职,太守挈纲而振领焉。
令以身任一县之责,赋不登有罪,讼不决有罪,刑不当有罪所谓丞、簿、尉号有分职乃若越人视秦人之肥瘠,故令虽有闳辩通敏兼人之才,亦未有久而不困者。
岂可不思其故乎?
臣尝观淳熙令,未尝不仰叹孝宗皇帝所以致一时至隆之治有由也。
准令,诸县丞、簿、尉兼日长官议事,仍于长官厅都厅签书当日文书,注谓「应行出者」。
盖欲一县之官共治一县之事,此国家设官分职本意也。
今令之才者则恃其聪明,恐同寮之挠己;
贪者则肆其私欲,恐同寮之窥己。
无能者宁受成于胥吏之口,是以催科狱讼不得平,追逮捕系滥及无罪,欲田里之安而愁叹之息,岂不难哉!
臣愚欲望圣慈申严淳熙令,俾丞、簿、尉议事于长官厅,凡行移文书并同签押,其或一乖戾坐罪惟均,庶几同心叶力,期底于治。
如此,则贤而才者不至独劳,贪而谬者害不及下。
此虽已行之令,申而明之,则于政治本诚小补
如臣言可采,乞付外详议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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