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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告院楷书补授事诏嘉定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南宋 · 宋宁宗
 出处:全宋文卷六九○五、《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之七五(第三册第二六六○页)
官告院楷书今后补授,依吏、刑部敕令看详事理试中正额楷书之人,以一十二名为额。
候满十年日,每岁止许从上补授一名如上名未愿补授者,方许以次陈乞,仍不得过每岁省部寺监诸司人吏贴司比换副尉四十人之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