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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殿劄子(一) 南宋 · 程珌
 出处:全宋文卷六七七七、《洺水集》卷二
闻天下郡土疆既殊,风俗亦异,然而其间莫不百年之利因循而未兴者,亦莫不百年之害因循而未除者。
民有欲而莫与之聚,有恶而莫与之去,以臣耳目所接,无郡无之,惟为守臣者惮于建明难于改作上下相蒙,率归苟且
或一岁而他迁,或二年而代去,故往往前后因循,无肯留意者
不然,则分千里之寄,历二年之久,其势足以奔走提封,其权足以统临属县,筑一台,营一观,意所欲为,千里响应安有斯民兴利除害而有不可为者哉!
又况国家裂土置守,固将使之问民疾苦分国顾忧也,庸可使之乘朱幡,佩银符一无建明嘿然而来嘿然而罢哉!
汉唐号为循吏者,考其所历,莫不显然皆有可纪之迹。
如治屯田,兴水利,正田赋,建学校,其成效实绩照耀简编,而非后世所谓政绩者徒空言也。
臣愚明诏大臣自今守臣之郡必使延见邦人博采舆议,以咨访一郡利病
而又迟之半年,使之习熟风土周知疾苦
然后以其一二大者条具来上,勿拘以名件,某利可兴,某害可除,某弊可革,某事当建明,某法当申严,必皆灼然民情,行之而必效、传之而可久者,无卤莽塞责,无诞妄生事无讳其难而言其易,无利于独而害于众。
朝廷以其条奏付之后省,择其可行者下之,责其成效二年之间。
朝廷则又加少宽假,信之专,任之笃,不以人言而夺其谋,不以旦暮而急其效。
二年之间,郡秩未满,则亦不以召,不以迁,断断然必责其成而后已。
至于诞谩无功诬罔不实生事扰民无补于国,凡若此类者悉重寘典宪,以正欺罔之罪。
而其言可行行可绩,量其劳能,以示旌擢
如此海宇之大,无利不兴无害不除,其为明时治道之助,实非小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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