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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令监司郡守根括见存田产以催纳税赋奏嘉泰三年七月十七日 南宋 · 张泽
 出处:全宋文卷六七六一、《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一○二(第七册第六四二一页)
民有常产,则有常赋
其间逃荒绝户,每既经州府及漕司除豁,则凡乡司具出,无非见存田产
今乃具逃绝税赋,责之税长催纳者,盖为见存之产往往多为奸豪公吏冒占耕作,辄计嘱乡司妄作逃绝隐庇不复输官
又有乡兜揽人户钱物用过,故不具出,是致走失正额,却杂催逃绝以致正数
责税长以催见存之赋尚且艰难,若委是逃绝何由可足乎!
州县奸猾类多隐寄田产避免差役
善良小民有数亩之田,即彼差催税不胜其苦,又逼令填纳逃赋,至坏其生理,果何以堪!
下臣此章申警监司郡守行下属邑,照据版籍根括乡村田产著实见存然后见具手簿,并责典吏保明长官印押然后责令税长催纳。
如将逃荒绝户错杂在内逼令填纳,致被陈论发觉,即仰监司守臣按奏,长官重行黜责典吏则当从决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