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傅寺丞论学粮劄 南宋 · 陈淳
出处:全宋文卷六七二二、《北溪大全集》卷四六
某伏以判府寺丞下车,首先笃意学校,风化本原,以教与养不可偏废,谦谦访及利病。因窃博采内外佥言,参赞耆老公论,皆以本州学粮,古来号为天下丰羡。大观、政和间,教养五百额,后减杀至二百员。淳熙甲辰、乙巳间,田教全年破供,无旬休节暇及堂试日,并皆造食,常绰然有馀。及有学粮官后,一年二补,每补仅破一百日食,况又累政拨田入学,乃常告匮,至有今日之极。其故何邪?大抵始者非天雨鬼输而来,今又非冰融雪消而去,皆系乎其人。若非监官之耗蠹,则库子之盗窃;非催科吏之蔽欺,则输纳户之欠折。今惟先考究府库失陷之弊,以清学粮所聚之地,则日下便可以苏醒有济。继又兼整理田亩失陷之弊,以丰学粮所出之原,则日后益可以久远无坏。谨画一开具于后,少裨采访之末。幸赐台览。
一、学粮库不在学之弊。
本学仓库元皆在学,见有旧所存在。因癸酉诏通贡院引试,黄推官桂遂搬出钱粮,权寄军资库,试后,因循不复搬回。然在军资库,与学隔越,易生情弊。汤推官政内尝尔,士子有请搬回,在学未及一年,复为胥辈转移,而之军资库。今莫若仍旧在学,此乃十目之地,庶几诸弊不生。
一、库子兼管他库之弊。
学粮今在军资库内,与岁计共一库,与增盐库相接联,见是吴深一名充三库子。军人或借请岁计钱,吴深常将学粮钱代支;及或用盐钱,又将学粮钱借拨。擅于移易如此,所以致渗漏消折。今若移学粮库在学,则免与诸库混杂。只差吏人一名专掌,而无兼他库事,则可杜移易借拨之弊矣。
一、催科不严之弊。
村民佃租为数不多,其欠亦少,惟在城抱佃之人,自五缗十缗,至三四十缗者,或以假儒,或以势族,或正官户,或宗室,伪名多方,计嘱司吏。如今年秋收已毕,却迁延不输,至明年新租之起,尚纳未尽,新租既起催,则旧欠不复督。更拖一二年,便望赦恩蠲放矣。此学粮所由欠折。今革其弊,所为催科之限,须如州司纳子㪷钱,责之正额,典贴一年,拘催一年,以取足为了当,不许过期拖欠。有赏有罚。如此,则承行者无不效力,而欠户难隐蔽矣。
一、学粮典贴盗用之弊。
本学催租只差斋仆,盖惩吏卒下乡之扰也。用之既久,弊所由生。村民居远,或以租钱付斋仆,斋仆不为输纳,典司吏通同使用,遂免点检。违限书吏亦往往兜揽在脚盗用。监官稍缓比校期会,则积欠愈多。设若监官令典贴刬出欠户,彼既尝用过佃户之钱,却将欠户姓名隐匿。远乡村民但知有斋仆、司吏手写领榜为凭,而刬欠又不及之。其在城抱佃之人,每月以钱赂司吏,名曰帐脚,覆护不催。或以一半租钱私付司吏,遂不复责之全纳。此皆监官无比校,而程限不严之故。今革其弊,须逐年全录佃户姓名,作三册子,其一监官所,其一学官所,其一在学。常严程限比校,如有懒催不登数者,监官或不纠,则学官当径申州。如此,则催科一一分明,可无漏落倖免者矣。
一、纳米之弊。
本学输纳,被佃户作弊,米变为谷,谷变为钱,大斗变为小斗,百足变为百省,其来已久。向者白米之纳,仓廒盈溢,陈陈相因。近来不过年纳二百馀石,仅可以周一补造饭。继后一补,则官库支钱就米铺籴,钱既不时给,铺户皆临时供恶湿之米。盖由纳米之日,㪷子与典贴取裹足太重,一石至费六百文,佃户苦之,遂计嘱减落米数,祗作钱纳。如游洋一庄租米纳白米,米又精良,去年汤推官临替,却计会纳钱,是致学粮米数又须减少。外有合纳本色之户,多迁延不纳,至来春却图折价。折价既行,又不铺钱,此皆在城抱佃之人,百端计嘱司吏,通同作弊,遂至学厨一旬有三五日不造食。今革其弊、须覈实一年合用若干米,取元纳米精良处,籍定其数,俾永输本色。仍减轻裹足,立为定制,而严禁胥徒之横取。然后人户乐输,而年间可以足用矣。
一、库子受纳之弊。
旧学中受纳,监官给一到库印与职事收,每日有人户纳钱到库,库子交收讫,即批上都历,职事遂将库状就都历上合同打到库印,付人户去。及人户取钞时,将库状比都历上合同,方给钞与之。此更无可容弊处。后来库子为见其中无所取,乃转移监官,毁职事印,只给一印与库子,自打库状,从此遂无稽考。如有一日或十户钞到,皆是自印库状付佃户去,其实只将五户纳入附都历,而馀五户别作小草簿私记姓名,为盗用计。官司无从而知,但云鼓门下抄附,纳钱有总历,皆本人自抄附,已有登带。然鼓门抄附所纳佃户姓名、钱数,不曾申学粮官,学粮官亦不曾就门头取会一日有若干人钱数,是致库子公然盗用一半,不入都历,谁敢诘其端由?此观之库子私记小簿,最是作弊要处,藏之甚秘。如去年春,库子杨茂冬则陈起一年首尾盗用数百缗,或下狱,或逃窜,皆以私领佃户钱不入历之故,亦狱司不测打开私匮,攫取私记小簿鞫之,乃获知其状情,然其钱竟无复追补。今若移库在学,并依旧差职事,于受纳时亲就都历打到库印,则此等盗用诸弊,无容作矣。
一、库口桩钱之弊。
纳钱权桩库口,至晚监官须入库收藏,或请职事监收。今多阅日不曾搬入收藏,吏人垂涎,无不潜移盗用。则是官司以钱付盗手,而非盗者之盗用官钱也。
一、驱磨且从近年。
主学粮前后亦多,美恶不常。如甲子年间,在黄判官景渊手,多有计校减下租数,然未到无支梧处。至癸酉、甲戌间,在敖教政内,俸钱犹依旧例,定于本月初六日支,食钱定于旬日给,岁暮又预出来春两月钱与人,为岁节之用,亦未闻以匮告。及丙子后,入汤推官政,便支遣不行,或春季钱至秋而后支,或秋季钱次年而后给。缘是汤推官不了胥辈多作奸弊,不曾知觉,且时受其蕉布吉布厚贡,每以十疋为束,因遂钳口,无复检点矣。岂知蕉布吉布等物,即是学粮钱换名邪?至任满之末,有人户钱被吏人领去,在己以百贯为率,而不到库者,有欠在人户分上,只厚赂吏人庇盖,而不复纳者。叶检院见学粮大欠阙,不与批书,责其填补,未几而权要之书至,复与批书去。新官交印,乃曰:前事吾不理。于是诸作弊老奸巨猾网漏矣。今幸遇天开日明,若未能从远年驱磨,且近从汤推政内丙子年以来,委清明官驱磨其出纳之数。年间所纳若干,所出若干,一一严核其实,则诸般渗漏侵盗情弊,皆瞭然不能逃矣。
一、主学粮时择清明官,不可拘在一司。
学粮专在一司掌管,则官无常人。有公清者,有不公清者,有明晓者,有不明晓者。幸而遇公清明晓者,则才有乐育之喜,士无不饱之嗟。不幸所遇非人,则其中奸弊纷拿胶轕,惟随时选择曹职中清明者主之。至或满去,则又听学中公论推荐曹职中清明者代之,而不拘定在一司。此穷则变,变则通之常道。果如是,则管学粮常得人,而士子常沽国家教养实惠矣。
一、教官与钱粮官通知出入之数。
学粮收支出入,固当责之监官;而稽考参验权当在学官。若学粮官主钱粮,而教官只知教导,各不相通,财则已匮而教官增额太滥,钱当给而学粮官反以窘乏为辞。前此教官亦尝检点学粮,同签押,似乎通融,而权实不在教官。及汤推官禀白州郡,复不令教官与检点,而钱粮官始专其权以自恣矣。
一、学粮典贴及库子须择人充。
旧来典贴及库子,皆都副吏保明选差正额手分贴司谨畏有家地底保人充。后来所差不择,多用会子数百求之,缘其中可以作弊,大有所获之故。老奸巨猾,一入其中,肆行盗用,无所顾忌。寒士更莫敢谁何,必欲选差,宜从旧例。
一、虚蠹学粮之弊。
旧未有钱粮官,差龙溪县尉受纳,有茶汤钱;旧置武生员,以兵官为教导,有教导钱。今尉司无与受纳,而供茶汤钱者如故,武生员废已久,而供兵官教导钱者犹昔。果何为乎?
右,关府库失陷条件,大槩其间情弊颇多,未能悉知。更在委清明官以类推究,先且从汤推官内三年来驱磨其出内之数,复移库置学中,择谨畏人吏专掌,然后即诸宿弊一并洗清之,则府库之失陷者,可以立振矣。
一、学田图籍有青册子可按为准。
本学田元租,有大观年间图籍,传之既久,颇有遗亡,不具在。淳熙戊申间,黄推官渥主学粮,注意覈实,为久远计。申州重造图籍,每庄保田,各差职事一员,副以官牙一名,书吏一名,画匠一名,前去地头打量步亩,图画田段,纽定租数,类为簿籍,名曰青册。已公平明允,可按以为准。一正本藏学粮司,一副本寄军资库。及黄推官满去,诸奸弊即复旋生。今已三十馀年,田租数数更变,未委此青册尚无恙与否?恐有恶其害己,而去其籍者,今宜速契勘此青册果俨然无变动,必按其图以覈今见在之田,按其数以覈今见在之租。则凡今之不如旧者,皆可从而整理矣。如其无足凭,则重差人造图帐,亦不容废。
一、累政拨田添学粮。
前郡守自傅枢、傅侍郎、俞监簿、庄侍郎、赵寺丞诸公,屡拨废院田,添助学粮,或二百斛,或三百斛,又在青册租数之外。具载碑记分明。年间用度,宜有宽羡。而乃日甚焦熬,何也?此等田,若例遭作弊暧昧,则方近接耳目,未至无稽考处。不可不覈定数附青册子为传远计。
一、田租减落之弊。
本州学粮,元号万馀。今年间所入,仅止七八千而已。盖缘三十年来,累被奸猾佃户计嘱司吏,于钱粮官临替之日,假作抛荒逃亡诡名入状,计较减落田租,承佃依旧只是元佃本人,然租簿所批附减落之数,不过只是司吏自注,有何勘会凭据?有何经官印押?大抵都是作弊莽卤,所以大至失陷。今欲一一整理,须先多散榜诸庄保内,许人户告首其隐没之数者,与赏佃;或自首其元数者,亦与元佃。及趁春工未动,许人增租改佃,务以青册元业为率。则学粮庶乎可复旧矣。
一、田租瞒减之證。
涌口庄,元系庄氏捐百斛租田,以助学粮,具载学碑。始者每壹桶㪷纳钱一百五十足,中间将贰桶㪷,析为三官㪷,纳钱三伯足。有旧钞可凭。后来佃户郝谦之、蔡恭叔、林容等计较,将每㪷壹伯足作七十价输纳。今元佃见在无恙,而租钱乃至三变。然其间亦有人户分佃,如陈高、黄进者,目今尚每㪷作壹伯足纳官,比郝谦之等瞒官颇多,岂有一项租田,却有两价?按库钞相校,为弊灼然。上项本末,庄氏子弟备知端的。其他庄田情弊,亦多类此。举此一端,则他田情弊可以类推。
一、学田有偷卖者。
村民有世佃学田,上世祖父立阄书,遗后人,载所佃学田,与诸子分佃,至再易世。后又再至分佃阄书,而不声说是学田。又易数世后,子孙不复知其由,以为祖父产业,遂立赤契,与人户交关,而无可奈何矣。若明皇庄田是也。
一、学田有偷占者。
本学田有一段在城东之村七里,曰赤岭,图记分明,而无有的知疆界之所在。遣职事出地头访之,居民皆曰:无之。又以图记细考,而物色之,乃觉其为武断乡村者所盗据,居民盖畏惮而不敢言。然此段竟亦无如之何。
一、学田有偷入帐请买者。
本学官洲庄田有三洲,年科占稳谷一千五百斛,其中大者曰北洲,该纳九百六十斛;次二洲共五百四十斛。今北为洪水流崩,未有拄应。淳熙间,赵师洽舍田入学,其田下沿生泥淤,学中岁收莴草钱一百九十一贯,殆未足以裨补北洲所崩地位。近缘谢念二、念九,盗刈莴草,断罪挟怨,欺罔颜知县宅,唆令干人计较入帐请买。颜宰最是洁白之官,一时为村人所误,纳钱请买,岂有本学沿生泥白,而可以入帐请买乎?近又计较林廷秀,诡名增三百石租掺佃。彼官洲佃户,父祖世居在彼,或有海涛冲突,随即补治,久而输纳无欠,岂应为谢念三计较诡名掺佃乎?
右关田亩失陷条件,大概其间情弊颇多,未能悉知,亦在委清明官,以类推究。于府库既有伦序之后,必又相继按青册予田图租数,从根本处整理。若明白易见者,先与之正定其经界;或暧昧难知者,徐为之爬梳。其条绪务要知青册子元业,则田亩之失陷者,可以复还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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