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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将赃吏重置于法奏嘉定二年八月 宋 · 柴中行
 出处:全宋文卷六七一○、《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九之二一(第五册第四二二○页)
今日赃吏多从轻典大不过镌秩罢任,少须岁月晏然如初
宜如祖宗之法,量其罪之轻重,从杖配之刑而籍其家财,庶为贪赃之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