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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法劄子(三) 南宋 · 曹彦约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五九、《昌谷集》卷一二
邮传中荐承教字,甚鄙夷之意。
某于世间事初无寸长,但常疾世人作事多有不诚不确实之患,每思与吾徒共雪斯耻。
今又适际此事,尤当书绅素守,乃于契丈有望焉。
契丈确实虚伪,已足深信,然考之公牍所见教,却似稍稍率易未惬意者
托在臭味不敢不尽底蕴也。
曾口距义郴最近要当识其虚实
某远在星沙所恃以为耳目者惟契丈耳。
昨蒙赐教盛言其徒之叛离者十九,必有殄灭之理。
曾未旬日,乃谓得之维新
其辞不实如此觇寇,岂不误事
又如王世贤之遣,本谓权桂阳县事,何所见闻
乃使抚谕七甲,竟陷其身。
桂阳知县不了,又增一知县,一谢收不了,又增一谢收,今后何以使人何以威敌
事欠谨重大概如此
契丈过虑,恐以甲胄缓带其实愚意不如此也。
俊杰难得,倚契丈为重。
设有缓急,自以出战责诸将,必不相强
所以契丈在彼,只要事体,證虚伪,制轻佻耳。
契丈欲得贱迹过义郴,亦甚不难
但望静观熟虑,以何人任某事,以何术进某所,以何日成某效,久后皆要可覆。
五月渡泸,孰利孰害?
六月出征,孰便孰否?
设或江西受降,已有朝命我师进退,当有成算。
不然,而兵无常胜,小有退却,则按兵不动何所倚仗
望一一见教乃可定议。
贱子一出不特骇动观瞻一番犒赏,便要数万缗,亦非易事。
此外激犒武艺人,行下诸处一体遵禀,当如来戒。
拨丁守桂阳事体甚重,更须熟议
曹四十、朱念十三、黄大二之罪,事关惩劝,亦人命所系,望详细审验,乃以见报
不至朱维所闻,乃所愿也。
张以道才到,但督其速归,此中少人商议也。
知契有意自立,不翕翕趋俗,故敢责备深言之,切望见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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