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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知澧州朝辞上殿劄子 南宋 · 曹彦约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五三、《昌谷集》卷一○
臣闻民生之不厚,起于税役之不均
税役之不均,起于交易不正
交易也者民生关键,而即民之所藉以厚其生者也。
盖有产则有税,有税则有役,当交易时而过割之制,夫岂不善?
自夫豪民得产而不肯收正,下户出产不能到官于是产出税存者满天下,而差役义役之法愈变而不得其正也。
契书交易之祖也,砧基簿者税役之祖也。
曩时经界立法,固已灼知奸弊原委而立为对行批凿定论矣。
不对批凿则不理为交易,虽有立定契约亦且不用
其辞甚严,其关防甚悉,使为州县者谨守而行,何所不可
绍兴二十一年尝因户部员外郎马骐之请,申严行下矣,淳熙三年又尝令诸路转运立三十日结绝之限矣。
若使不对批凿不得交易则是有产者无失收之患,而不对批凿未免退产也。
州县催税每以产去税存为版簿之害,州县差役每以产去税存为流水之害,至所谓不理交易之法,未尝见有夺此而与彼者。
则是经界以来五六十年间,有此法而未尝得行也。
豪民安得不相仿效为下户者安得而有所赴愬
士大夫苟且为俗,以奉公守法为刻,致使贫民系累相属于道,役满破家者十常八九,此于治体所系非细
窃详立法本意所以不对批凿不理交易者,必欲尽所过割无所狡弄
若收而不尽与虽收而不为退落,皆不得谓之对行批凿,业合还主,钱合归官乡书手过割人吏皆合坐罪
出产户无钱纳,即许给榜,召人承买,此则不交易本意也。
循习既久,未易遽变必须宽立日限许人自首,限满之后,断在必行,安富恤贫莫大于此
此于见行条法无违碍,止是立节目,使州县可以奉行,以安百姓
豪民不得恣其欲而法无可宽,下户不致受其困而情有可悯
民生由此而厚,税役由此而均,交易由此而正。
所谓交易也者民生关键,而即民之所藉以厚其生者也,所关治体浅鲜哉!
如臣言可采,欲望圣慈特赐详酌,令户部次第施行取进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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