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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赃罪事奏嘉定五年十月 南宋 · 乔行简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四六、《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五九(第七册第六四九一页)
观见条法,计赃定罪,元以二贯成疋,至绍兴而增为三贯,至乾道又增为四贯,且令候绢价低平日,别行取旨,仰见祖宗达权通变不惮弛法以便民,惟恐寘人于深宪
江北专用铁钱近年以来,比之内郡铜钱数轻三倍,匹绢之直,为钱十千,而犯赃者以绢定罪,亦如铜钱,以四贯为疋,赃轻罪重,犯者易入,深可悯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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