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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户杨三十四等论谢知府宅强买砖瓦(一) 南宋 · 黄干
 出处:全宋文卷六五三四、《勉斋先生黄文肃公集》卷三九
窑户十七人经县陈词,论谢知府非理吊缚抑勒,白要砖瓦事。
本县追到干人邹彦、王明供对,两词各不从供招,遂各散禁
今以两词供答参详
干人赍到文约并称所买砖瓦皆是大砖大瓦,则所供价例窑户之说为是
干人初供以为小砖小瓦,则与元立文不同
乃是低价抑勒之验,窑户所以不得已哀号于县庭也。
小民烧砖瓦为业,不过日求升合以活其妻孥惟恐人之不售也。
所售愈多,则得利愈厚,岂有甘心饥饿而不求售者哉?
寄居家所还价直与民户等,彼亦何苦不求售
至于合为朋曹经官论诉,必是有不能而后至此也。
今观其所议,收买砖瓦窑户不肯卖,便至于经官陈词,差弓手全、保正温彦追出。
寄居之与民户初无统属交关市易当取其情愿岂有官司号令逼勒而使之中卖之理?
至于立约,又不与之较物之厚薄小大与价之多寡,则异日结算何为据?
不复平常人交易之例,而自有一种门庭庶几支还多寡惟吾之命是听也。
又先支每人钱米共约八贯,而欲使之入纳砖瓦万三千片,所纳未足,更不支钱。
一万三千砖瓦所直十七千,今乃只得钱八贯,而欲其纳足,窑户安得馀钱可以先为烧造砖瓦,纳足而后请钱耶?
小民之贫,朝不谋夕,今其立约如此,是但知吾之形势可以抑勒,而不知理有不可,则必不能人户论诉也。
今又以为元约一万三千,今只入五六千便作了足即是现买现卖本宅何不前期将钱借与各人
世间交易未有前期借钱以为定者,况所烧砖瓦非一人之力所能办非一日之期所能成,必须作泥造坏,必须乾燥必须入窑烧变,必经隔旬月而后成。
今六月得钱七月半之后逐旋交纳,所入之价反多于所借之钱,岂得归罪窑户耶?
干人之词尚欲惩治窑户背约所谓文约,岂窑户之所情愿
追之以弓手保正抑勒而使之着押耳。
官司二税朝廷立为省限形势之家尚有出违省限不肯输纳者,况于私家非理文约,而可以责人之必不背约耶?
寄居百姓贵贱不同张官置吏难以偏徇
邹彦、王明且免断,安广监邹彦出外,备已入砖瓦未还价钱窑户
所有窑户三名已搬到砖瓦未曾交入,亦仰监邹彦照入具价钱呈。
王明一名且寄收,候还钱足日呈放。
两词各给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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