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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司 南宋 · 叶适
 出处:全宋文卷六四七九、《水心文集》卷三、《水心别集》卷一四、《历代名臣奏议》卷五五
何谓「监司之害」?
朝廷之设官也,必先知其所以设是官之意;
其用是人也,必先知其所以用是人之说。
州郡众而监司寡,谓州郡之事难尽察也,故置监司以察之;
谓州郡之官难尽择也,故止于择监司亦足以寄之。
自汉以后,所谓监司者,亦如是而已,未暇及于方伯相维之义也。
且其如是,则奉行法度者,州郡也;
治其不奉行法度者,监司也。
监司者,操制州郡者也;
使之操制州郡,则必无又从而操制之,此则今世所以置监司体统当如是矣。
今也上之操制监司,反甚于监司之操制州郡,紧紧恐其擅权而自用,或非时不得巡历,或巡历不得过三日,所从之吏卒,所批之券食,所受之礼馈,皆有明禁。
然则朝廷防监司之不暇,而监司何足以防州郡哉?
且不责其大而姑禁其细,何哉?
是谓不知设官之意,用人之说,而缘微文以立法,一失也。
监司之弛惰,人反以为宽大,上亦以为知体;
监司之举职,人反以为侵权,上亦以为生事:此其大缪戾者也。
监司者,以法治下以义举事者也。
转运司则以刬刷州郡之财赋,候伺其馀羡,衮杂其逋欠,为一司岁计之常。
提举司则督责茶盐,用法苛惨,至常平义仓,水利农田,则置而不顾。
提刑司则以催趣经总制钱、印给僧道免丁由子为职,而刑狱冤滥,词诉繁滞,则或莫之省焉。
监司之不法不义,反甚于州郡。
故今之为州郡者,相与聚而嗤笑监司之所为,岂监司本然哉?
是谓不以法治、不以义举之权付之,而使监司之所操者在州郡之下矣,二失也。
且不以法、不以义,则所为付之事功者,故宜得其实焉。
今也转运司徒报上供之数于户部,而转输运致之实则无之,则其所以总一路之财计者,将何所用也?
茶盐则以受其剩利于榷务都场,而提举司者受其掯留,掌其住卖,督其煎煮,为之索逋理债而已。
经总制钱,州郡各以趁辨上供,而提刑者徒文移知通,收索季帐,稽考纲解,以报户部而已。
三司者,以此为职,徒养资考多人,徒凭意气,作声势,以便其私可也,国纪民命何赖于此?
是谓既无法无义,而事功又不得实,三失也。
至于还转运司之权以清户部之务,罢提举司之事以一转运之权,又皆今日之甚急者。
昔人谓「止择十道使,犹患不得人」,则监司者盖甚重矣,岂以为例差循致之用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