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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减刺配之法奏淳熙十一年五月 南宋 · 罗点
 出处:全宋文卷六四三六、《续宋编年资治通鉴》卷一○、《文献通考》卷一六八、《大学衍义补》卷一○五、《宋史新编》卷四六、《续资治通鉴》卷一四九
比年以来所在流配人甚众。
强盗之狱,每案必有逃卒,积此不已为害不细。
臣尝推原其端,盖由配法太繁。
本朝折杖之制,视前代用刑为轻;
刺配之法,视前代用刑为重。
国初敕令尚简,入配者少。
承平既久,防禁益密。
仁宗朝,张方平亟陈其弊,建议减除,迨今百有馀年,有增无损
切谓欲戢盗贼不可不逃亡之卒,欲弭逃亡之卒,不可不刺配之法。
望诏有司见行刺配情轻者,从宽减降,或议居役,或编管他郡。
令其应配照淳熙元年指挥,择其强壮充军
庶几配卒渐少,不至于盗。
四年八月臣曾言刺配之法始于晋天福间国初加杖用贷死罪
窃谓前后创立配条,若止令居役,不离乡井,则几于长奸,不足以惩恶
若仍用配法,不恤点刺,则面目一坏,谁复顾藉
强民适长威力有过无由自新
检照丰刑部格,诸编配人自有不移不放及移放条限。
政和编配格,又有情重、稍重、情轻、稍轻四等色目
莫若依旧制参行,而其他偶罹于罪,皆得全面目,知所顾藉可以自新省过
弭销奸党,诚天下切务,乞诏有司裁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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