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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吴氏六人五房死罪嘉泰三年五月 南宋 · 安丙
 出处:全宋文卷六四二九、《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四六(第七册第六七一七页)
逆臣吴曦罪当赤族,丙以吴氏三世为将,其族甚大,吴玠诸房素与吴挺父子不相往来,虽吴璘诸子其间亦有与吴曦绝迹不相交者,若依法一槩诛戮,惧有伤圣天子好生之德恭承诏免。
吴曦一门附于逆党者,并加诛戮,其馀协从置而不问
具列吴曦一门当行诛斩其他异居族人当与原免者,各具姓名如后:一,吴曦二子斩首号令
一,吴晛系堂弟,受伪命,为侍中司农卿
一,吴柄之父同胞兄弟
一,吴晓系母弟僭号之后,除集英殿修撰、知兴元府、充利州东路安抚使
一,吴晫系之亲弟。
已上六人并已斩首号令其他婢妾等已分送诸军,嫁与军兵去讫
一,吴玠委系勋臣其诸孙与吴曦不协
一,吴挺异母吴总旧与不和,在孝宗皇帝朝,尝于御榻前禀曰:「以挺之太重异时有变,臣乞不坐」。
言中外之所共知
一,吴挺异母吴广已死,广之妻系宗女清节凛然僭窃之后,以书召之,斥詈遣人有「亲戚畔之」之语。
一,吴挺异母吴拭已死,拭之妻刘氏闻僭号吼骂三日暮夜号哭
遣人扶出,掩门不许再入
一,吴挺异母弟吴拯已死,止有一孙幼小,素不为所齿。
上五房,虽在法不可免,而其情则可矜中心昭然,欲乞特与原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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