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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广监司郡守上殿事诏淳熙十六年十月九日 南宋 · 宋光宗
 出处:全宋文卷六四一六、《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五之三四(第四册第三四○八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八○七页
川广监司郡守未经上殿许先赴任之人,如连任上件差遣任满,须赴行在奏事讫,方得再有除授
见阙取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