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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 南宋 · 袁燮
 出处:全宋文卷六三七三、《絜斋集》卷七
商鞅用于秦,变法定令。
已而太子犯法,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乃黥刑其师傅。
太子君嗣也,师傅为戮,辱莫甚焉。
以峻法绳之,不少假借,知有公家,而不知其身他日之利害。
观其迹若不徇己私者,谓之忠臣,夫岂不可,而君子羞道之,何哉?
非能忠者也。
迹若不徇己,徇己之尤者也。
或曰:辱及君嗣,不顾其身之利害,焉在其为徇己乎?
曰:不然,之举动,无非己私。
彼以为行法不自近,则令将不行,而无以济己之欲,故假于公以成其私耳。
,刻薄人也。
其朝夕所图富强之效也,而富强不可骤致,则远道而图之。
先王之治民,惟惧其不亲睦也。
今使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以离散其欢欣和睦,此岂先王之意哉?
有功者显荣,无功者无所芬华。
甚者宗室非军功,不得为属籍。
朝夕汲汲于功利,而理之是非可否不问也。
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有刑,使民惴惴然手足不知所措。
虽一时致富强之效,而秦之本根拨矣。
岂不知其悖理哉?
以为法禁不严,则富强之效不可致;
富强之效不可致,则无以满君之欲而固己之宠也。
夫以固己之私而违道以邀功利,此非徇己之尤者乎?
古者井田之法,自十夫有径,等而上之,为畛为涂,为道为路,至万夫而止,所以通车徒,便往来,不得不若是详也。
起而更之,并其千为一而谓之阡,并其百为一而谓之陌,阡陌之法行,则道路少而田益多,谷粟不胜其富,而井田虽废,不恤也。
古者五家置一比长,等而上之,为闾,为旅,为党,皆置官焉。
官虽多,廪禄虽费,而训告其民者至悉也。
乡遂以为县,五千户始置一令。
不及此者,惟置长官
职既少而廪禄多归于公上,虽变古法,不顾也。
嗟乎!
古先圣王经理天下,事事物物各处其当,其思虑至悉,而径变之,以富强其国,以威制诸侯,以显名于天下,以满足其君之欲,以固其位。
之徇己,毋乃太甚哉!
天下道二,曰公与私而已。
公,天理也。
私,人欲也。
人欲炽于胸中,凡可以利己者,无所不为,而天理何在哉?
景监嬖倖,而因之以进;
说君以帝道而不合,则屡变其说,而卒以强国之策售其欺,之急于进取如此。
其后秦人怨之者众,赵良劝其去位,而不能从,则其施为举错,何往而非己私耶?
呜呼!
其行法于君也,似不阿;
其勤耕织也,似知本;
其令行禁止也,似有功。
然探其心术,则人欲纷乱而未尝须臾宁息,君子岂以其迹而掩其心哉?
道不拾遗,山无盗贼,人以是为之功。
以峻法绳其民,特劫于威服尔,何功之云。
心术一差,万事颠沛,君子是以知利心之不可有也。
之设心,日夜惟己是利。
及其出亡,至无所舍,车裂以徇,为千古笑,亦何便于为己利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