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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谕俗五篇 其四 谨户 南宋 · 彭仲刚
 出处:全宋文卷六三五二
常人之家,每被官司追呼禁系不得安宁者,多缘户门之事,田产之争,此最不可不谨也。
大抵税赋及早输纳不使违期差役合依理承认不须妄纠。
以至交易,尤当审细须防卑幼寡妇重叠私辍之类,致有违碍
须钱过度牙保要之类,凡事分明具张,取问亲邻,依限投印契书即时交物抱税。
无纽债负准折交易,无抬虚价蒙昧亲邻,无诡名隐寄避免赋役,无广作四至包占他业。
税则尽其数,不可使少抱。
未抱则还其钱,不可使代纳。
已典而就卖者酬其价,限满而取赎者听其赎,有邻而执吝者从其吝,理曲而被诉者还其业。
其或理直而有争竞,则当闻之于官,不可强种强割。
强种强割,势必斗争,终有杀伤,必遭刑败。
至如分析财产,务在和平宁可崇笃亲属,损己分以资骨肉不可争诉州县,竭家资以奉吏胥
前数事,苟能谨守力行无贪小利以不大患,无见目前以不后来无争虚气以不实祸如此追呼不至其门,刑责不及其身,在家无耗费之财,与人无争忤之怨,岂不乐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