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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弊 南宋 · 陈亮
 出处:全宋文卷六三三六、《陈亮集》卷一二
古者官民一家也,农商一事也。
下相恤,有无相通,民病则求之官,国病则资诸民。
商藉农而立,农赖商而行,求以相补,而非求以相病,则良法美意何尝一日不行于天下哉。
《周官》以司稼出敛法,旅师颁兴积,廪人数邦用,合方通财利。
此其事甚切而其职甚微,所宜曲为之防;
而周家则一切付之,使得以行其意而举其职,展布四体,通其有无,官民农商,各安其所而乐其生,夫是以为至治之极,而非徒恃法以为防也。
后世官与民不复相知,农与商不复相资以为用,求以自利,而不恤其相病。
故官常以民为难治,民常以官为厉己;
农商盻盻相视,以虞其龙断而已。
利之所在,何往而不可为哉。
故朝廷立法日以密,而士大夫论其利害日以详,然终无补于事者,上下不复相恤也。
嗟夫,此其来岂一日之积哉!
郡县困匮,而其弊日又甚矣:租入加耗之无算,义仓支移之不时;
利和籴之赢,取力胜之利。
法禁非不严,议论非不切,而郡县恬若不闻,而行之若当然者,天下之官岂无一人有志于民哉!
圣天子宵旰仄席,忧勤于上,夫亦何忍为此,而郡县之用,赖此仅足枝梧。
夫使官兵一切不论,而独存大信于斯民,自大贤犹或难之,而况其官民农商盻盻相视之时乎。
夫亦正其本而已矣。
郡县略就从容,而后示以官民相恤之义,不待夫事为之法,而犹可济也。
不然,则上有其意,下无其实,回环四顾,网如凝脂,终于相蒙,而又何尤焉!
虽然,善言弊事者,未有详于今世者也。
而治道之不知,时变之不究,其说虽若可听,其事虽若可行,原始要终,而卒归于无用。
譬如枝撑弊屋,而不救于一日之摧,不独于四者之弊为然也。
财利之本源,法制之根柢,增损盈虚之变,先后参酌之宜,讲究而推行之,使天下之财日以裕,郡县之用日以足,则区区四弊一郡官之责耳,何足以烦议臣之议论推究,与夫朝廷之文书约束,而明问复以下询哉!
张文定公祥符以来,万事隳弛,务为姑息,渐失祖宗之旧。
取士、任子、磨勘、迁补之法既坏,而任将、养兵皆非旧律。
国用既窘,而政出一切,大商奸民乘时射利,而茶、盐、香、矾之法乱矣。
其后神宗皇帝独留意于租赋之入、郡县之藏,而常平、义仓之法尤为详备。
元符以后,支移借用,不复旧典,而神宗之法又坏矣。
渡江以来,于财计之远者大者犹有遗恨,士大夫置而不考,而独四弊之足言乎!
方将从执事问其本末而未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