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吴子嗣书 其二 南宋 · 陆九渊
出处:全宋文卷六一三八、《象山集》卷一一
不以前所复书为罪,又下问之,不肯苟徇流俗,孜孜礼法,以求依据,吾子之志善矣。然事有轻重本末,当知所先后。礼文隳阙,其来久矣。滕文公所问,孟子所答,皆其大端。仪节之末,去其鄙俗不经者可也。来书谓定之仆手,此尤未宜。吾子在衰绖之中,不得已,次序以授执事者可也,安可谓之定?柏人者,乃巫觋所为,不经甚矣,吾家未尝用也。祝称卜葬虞,子与夫异辞,观二孤之过,可以类见。丧祭当论所主,不可言同也。仪中除此三节,诸皆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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