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参丙吉论 南宋 · 陈傅良
出处:全宋文卷六○四三、《十先生奥论注》后集卷六
嗟夫!小人之情,最不可使之无所顾也。小人而无所顾,则其心也狃于为恶,而安于犯天下之不义;忿戾而不可解,而无复冀君子之恕己。故夫疾不仁者不可已甚,而恶恶者不可太明。是非为是姑息也,犹将有以全之也。古之用兵者,围师勿遏,穷寇勿迫,岂以为不可遏且迫耶?盖穷而迫之者,是示之以无生意而厚其毒;围而遏之,乃所以决其怒而泄其无聊之谋者也。岂惟用兵,君子之治人,亦乌可俾之厚其毒而泄其无聊之谋也哉?彼小人之为奸也,亦非不知负天下不美之名,而有以来君子之所不赦也,惟自知其负天下不美之名,故盖之则犹有所阙。君子之赦己。故宽之则庶几于自新,急之阙。为君子者,不能少忍以徐伺其变,而鍜鍊絷束之以稔其恶。然则小人之无所顾也,其罪岂专于小人哉?亦君子者成之也。古之君子之用刑也,固以惩奸也,然可以惩、可以无惩。可惩而不惩,所以长乱;不可惩而惩,亦以长乱。周公之制《酒诰》也,于周人之聚饮者杀,而商之工湎于酒者,姑教之勿杀。何者?有可惩之罪而无受惩之情者,莫若宥而劝之以仁也。曹参承秦之弊,而以扰狱市为深戒;丙吉相宣帝之刑名,而不按赃吏。呜呼!安得宽厚长者如斯人,而与之共论周公之意也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