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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奏刑部大理寺大为断案1193年2月 南宋 · 陈傅良
 出处:全宋文卷六○二七、《止斋先生文集》卷二一 创作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中书门下省送到录黄一道节文,为刑部大理寺状:「吉州奏:勘到百姓大为说合已断人李一讨合游六等,各持杖行劫朱三谷物,赃满」。
法寺称其鄢大为准条绞刑,上定断合决重杖处死
二月十四三省同奉圣旨,鄢大为依断,令臣书行
缘事人命须至奏闻者。
臣窃详上件断案,止以鄢大为所带劫谷木檐堪以害人,定为持仗强盗
赃满五贯,合决重杖处死
设若不以木檐为杖,即计赃须满十贯方得死罪
死生之分,在于木檐称仗不称仗。
毫厘之间,此不可不谨也。
臣尝习此矣。
在律,「仗」谓兵器杵棒之属,馀条称仗准此
恭惟本朝列圣继作,刑日益轻,以为杵棒立文该载未明,则犯法者易,陷刑者众,于是重立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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