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箴 南宋 · 吕祖谦
出处:全宋文卷五八九二、《东莱吕太史别集》卷六
觅举。
求权要书保庇。
投献上官文书。
法外受俸。
多量俸米。
通家往还。
置造什物。
陪备雇人当直。
容尼媪之类入家。
非长官辄受状自断人。
与监当巡检坐不依官序。
不依实数请般家送还钱。
非旬休赴妓乐酒会。
托外邑官买物。
刑责过数。
以私事差人出界。
不经由县道辄送人寄禁。
接伎术人及荐导往它处。
荐人于管下卖物(茶、墨、笔之类。)。
上司委追人、断人及点检仓库,不先与长官商量。
亲知雇船脚用官钱,或令吏人陪备(须令自出钱,但催促令速足矣。)。
遇事不可从,不当时明说,误人指拟,以致生怨。
不尊县道。谓寻常丞、簿、尉视长官为等辈,差定验之类,往往多玩习慢易,殊不知此事乃国事,非长官事。
买非日用物。日用谓逐日饮食及合用衣服,其他如出产收藏,以待它日之用,及为相识置买之类,皆当深戒。
受所部送馈及赴会。谓部民或进纳人如士大夫送馈果食之类则受,仍当厅对众开合子,厅子置簿抄上,随即答之,馀物不可受。
凡治事有涉权贵,须平心看理之所在,若其有理,固不可避嫌,故使之无理(直须平心看,若有一毫畏祸自恕之心,则五分有理便看作十分有理。)。若其无理,亦不可畏祸,曲使之有理。政使见得无理,只须作寻常公事看断,过后不须拈出说。寻常犯权贵取祸者,多是张大其事,邀不畏强禦之名,所以彼不能平。若处得平稳妥贴,彼虽不乐,视前则有间矣。然所以不欲拈出者,本非以避祸,盖此乃职分之常。若特然看做一件事,则发处已自不是矣。
按:已上因门人戴衍初仕请教,书此遗之,后以义未备,复附益之如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