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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重修两狱记淳熙四年九月 南宋 · 陈琦
 出处:全宋文卷五八四三、道光《宜春县志》卷三一
张侯袁州之数月,政孚惠洽,阖境安帖宿弊不留
春时,吏以囚病告,侯即命诊疗
往视狴犴,则屋朽欲压,外壁亏疏,旁沟壅闭淫雨无节病故交作
退谓僚佐曰:「愚民抵冒至此,罪重法当系。
又《爰书》:『讯鞫论报,法不当泄』。
所由立也。
有如败腐湫底弗图,使病者得不当死之死,非过与」?
乃节浮费得钱百五十万有奇
度木于山,募工于民,周以垣墙,培厚基址,撤旧屋而增新之。
坚而明,宽而密,饮食洗濯之器,左右具足
为外牢二:一待病者,惧戾气之染;
一待寄囚,防漏言之失。
思虑周傋,可为后法
经始五月之初,告成八月之中。
于是邦人相与言:「此邦适太守更易百事废弛
侯之来,柅吏奸、恤民隐有土水之馀力,不以他及,而先斯狱,请有以记之」。
琦闻君子之政有本末,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
今之知法不失有罪,末也。
不失罪,顾以为末,于狱何有
虽然利欲熏心,与外交驰,相戕相搏愚民何知有法
缧绁之下,困苦捽抑客气剥落天理渐复,往往前之为。
是狱也,亦教化之助,未可以末故忽也。
如其已弊弗顾,诿曰不忍以是待吾民,毋宁使完备,而耻格之民不至
尝考《月令》有「缮囹圄」之文,而汉诏瘐死者为吏殿最重人命也。
侯之用心可不谓仁矣乎
为吾告袁之人,畏法守义,其自今使亡一人之狱,则为报侯之德也已
侯名杓,字定叟
淳熙丁酉九月望日记
按:乾隆袁州府志》卷三二,乾隆二十五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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