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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司各以所察官吏之罪按劾淳熙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南宋 · 方崧卿
 出处:全宋文卷五八一七、《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五之三四(第四册第三四○八页)
明戒监司,凡官吏罪之当按者,不必互相关白,各以所察之实明著罪状
若果众所共恶,自应不约而同
若其意见有殊,或临部未久,更须详核,亦不必以失按为过。
庶几监司得以各振其职,而为之官吏者乐于自展所长不虞异见之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