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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友人 南宋 · 刘清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七九九、《宋史》卷四三七《刘清之传》
所谓赢资者,皆州县侵刻于民,法所当禁。
纵有赢资,是所谓羡馀也,献之自下而诏止之,今则止而求之,乃自上焉。
不夺不餍,其弊有不可胜言者。
侍郎自请于朝,姑归贰卿之班,主大农经费,以佐国家
如此,则士孰不愿侍郎之门?
不然,某诚不敢侍郎知人之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