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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朝辞劄子(一)1172年 南宋 · 薛季宣
 出处:全宋文卷五七七七、《浪语集》卷一六 创作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少长田里,常睹乡民患苦催科之政,九重千里,无路上通
兹蒙超擢辅藩,未知称报。
伏睹陛下无轻民事寅夕究怀知而不言,臣则有罪
催科之弊,未易单举,敢以其害甚且博者,仰为陛下言之。
二事一曰科折不均,二曰丁绢催扰。
县官租入有常科折在所不免
使有均一简易之法,民知适从人吏不得为奸,夫复何患?
比年州县科折一切付之乡胥令长利于速办,而有赢馀,听其抛折虚数轻重在手,不立堤防给散人户凭由不言科折之数,由是出等上户多缘计弊而免其数,并于贫下,实出强倍之征。
其尤甚者正赋既入于官,官司不为销落,抑令重纳科折,而以箠楚临之,逼以威刑何所申诉
及额之后,官亦无所稽考虚数之入,吏窃有之,民困不均
此其大者
丁绢之赋,古口算之法也,凡有丁则有赋,为绢不过数尺,催科有法,民亦何患?
然而丈尺既少,不免并合
输官掌钞,不过一人,又多揽纳之户,乡司不为销落未免时复追催
掌钞或不在家,或为揽者盗用,无钞呈验小民惮于出官,绢既不多不免计会重纳。
一岁如此,或至再三
到官者,令长多不之恤,禁系瘐死有矣,而其诛求科罚之费,甚于倍蓰之征,岁岁相仍无有宁日
规避免丁籍,壮岁或不裹头
困苦细民,此尤甚且博者。
二事革之有法,可使民田里,而无追须横纳之赋,不然比屋受弊,利在猾胥而已
愿戒天下县邑,凡承受抛降、科折租赋,并须先期正数计分科折,明出榜示今年某科管催若干数,内科若干,除下户若干、所管若干不该科折外,今将第几等户已上如何分数科折,明于逐户由子开说乡合纳某税,仰于数内科纳几分几釐。
简而易知,奸弊必少。
丁绢入纳,须令每疋为钞,开具人户单名,各纳若干丈尺,钞外添置飞子一纸,据户数界作几行明开某年月日某县乡村某人投纳某年丁绢若干丈尺,系钞头某人名下,官以飞子当县户二钞,缝上横使条印,而移团印于上,纳罢随钞给之,责令钞头于三日剪开飞子给还人户
户钞只今钞头收掌,其飞子令官司照用。
户钞自非去失飞子,并飞子书印不明与县钞印文不合者,不得追索户钞钞头参验
有如官用条印或不圆备许人户于纳钞之际即时执覆添补庶几人人可以执守,可省追催重叠之患。
臣谓其他应干税赋凡系并合输纳者,二户以上可依添置飞子施行州县敢不遵承,科以违制坐之,则凡催科之政,其害甚且博者,可以一日而去矣。
颦呻利泽天下于是有足言者伏惟陛下留神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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