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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 宋 · 程迥
 出处:全宋文卷五七一四、《宋史》卷四三七《程迥传》
天下之人孰无母慈?
子若孙宜定省温凊不宜有私财也。
在律,别籍者有禁,异财者有禁。
当报牒之初,县令杖而遣之,使听命于其母可矣,何稽滞遍愬有司,而达于登闻院乎?
春秋谷梁传》注曰「臣无讼君之道」,为卫侯郑与元咺发论也。
夫诸侯之于命大夫若此子孙之于母乃使坐狱以对吏,爱其亲者闻之,不觉泣涕横集也。
令文:分财产,谓祖父母父母服阕前所有者。
然则母在,子孙不得有私财。
借使其母一朝尽费,其子孙不得违教令也。
既使归于其母,其日前所费,乃卑幼辄用长物,法须五年尊长告乃为理
何至豫期母死,又开他日争讼之端也?
抑亦安知不令之子不死于母之前乎?
守令者,民之师帅政教所由出。
诚宜正守令不职之愆与子孙不孝之罪,以敬天下为人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