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讳说 南宋 · 张孝祥
 出处:全宋文卷五七○二、《于湖居士文集》卷一五
某屏迹念咎,不接外事,然所寓浅狭,东西行者,语音辄相闻。
窃听小民籍籍,称说新史君之政宽而不沦于弛,严而不入于暴,老吏敛手,不得措可否其间,如平舅甥之狱于谈笑顷,事关教化,皆可纪述。
父子相告,私自抃蹈。
谓士以所学所行析为两涂久矣,今公经术学问,轨世立范,立朝如是,治郡如是,全德具美。
稽之昔贤,无所与让,敢再拜贺。
但有避讳一事,始闻而笑,中闻而疑,终之不能自决而私布之执事
何者?
以公高明直谅,万万不应有此,谈者妄谬已甚,是故始之以笑;
谈者至于三数人而不已,又闻有所何治,是故中之以疑;
以某受知,疑焉不告,则为有罪,是故终言之,而不敢以逆公意而止。
盖二名不偏讳,卒哭乃讳,礼也。
私讳不及吏民,不讳嫌名,律也。
不偏讳,属联则讳,「徵在」是也。
卒哭乃讳,生者之名不当自讳也。
私讳不及吏民,惟天子之讳通乎天下;
不讳其私,示不敢与尊者抗也。
不讳嫌名,「雨」「禹」、「丘」「蓲」是也。
礼不应偏讳,偏讳某字,犹之可也;
偏讳其嫌,犹之可也。
今凡「支」「申」之属,音之近者皆讳之,「支使」谓之「察推」,「收支」谓之「收给」,「状申」谓之「状呈」,「申时」谓之「衙时」。
果然也,岂不甚可笑也!
则与退之所谓「宦官宫妾之不敢言谕及机」者何异?
以公之刚正,而欲人以宦官宫妾之态事己,必不然也。
此某所以始闻而笑也。
谈者又曰:「不独此也,虽公之名亦不欲人及之。
昨者小吏误以言,笞之百矣」。
误公名且受笞,宜吏民之讳「支」讳「申」也。
此某所以中之以疑也。
故相名,谓脍「鱼生」;
王氏讳「山」,易「山」为「岩」。
又有郎位名说而自讳「月」,使其隶候月,则曰「汝往视天大星出告我」。
家讳「礼」,客李姓者更以「季」。
至如墨池皮绷,载在稗官;
不举进士退之作《辩》。
此公之所熟闻而讪笑者,夫宁躬自蹈之?
意者群吏求容悦于公而为是耶,抑公未之闻耶?
其笞吏也,将它罪耶?
此某终之不能自决而私言之执事也。
果有是也,公更之不难;
不然也,愿公进群吏而谕之,使言一循其故。
《春秋》之法责贤者备,公垂意焉。
或谓某曰:「公或无是,以告者过也,公得无怒子」?
某谨应之曰:「公属为御史,闻无不陈,责难于君,天下归忠焉。
士有争友,况某于公也,无而言之,公必谅某之心,奚怒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