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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诸职事1154年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六四八、《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四、《古今图书集成》学行典卷一○六、乾隆《泉州府志》卷一五、道光《福建通志》卷五六、《宋元学案补遗》卷四九、民国《同安县志》卷二五 创作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尝谓学校之政不患法制之不立,而患理义之不足以悦其心。
夫理义不足以悦其心,而区区于法制之末以防之,是犹决湍水注之千仞之壑,而徐翳萧苇以捍其冲流也,亦必不胜矣。
诸生蒙被教养之日久矣,而行谊不能有以信于人,岂专法制之不善哉?
亦诸君子未尝以礼义教告之也。
夫教告之而不从,则学者之罪;
苟为未尝有以开导教率之,则彼亦何所趋而兴于行哉?
故今增修讲问之法,诸君子其专心致思,务有以渐摩之。
无牵于章句,无滞于旧闻,要使之知所以正心诚意于饮食起居之间,而由之以入于圣贤之域,不但为举子而已,岂不美哉!
然法制之不可后者,亦既议而起之矣。
惟诸君子相与坚守而力持之,使义理有以博其心,规矩有以约其外。
如是而学者犹有不率,风俗犹有不厚,则非有司之罪。
惟诸君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