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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臣服议1187年10月8日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六四一、《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六九、《文献通考》卷一二二 创作地点: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
淳熙丁未十月八日太上皇帝上仙
遗诰州县有司莫识衣冠制度大率尽用令式斩衰之服。
哀临既毕,及被礼部所下符,则止当用布四脚直领布襕衫、麻绖而已
此符当与遗诰同日俱下,乃迟数日,有司不虔惑误四方如此,而于布四脚下注云「系幞头」。
直领布襕下注云「上领不盘」,则虽间有举哀稍缓之处,官吏传观,亦多不晓。
四脚幞头之说,予记温公《书仪》及《后山谈丛》所记颇详,乃周武帝所制之常冠,用布一方,幅前两角两大带,后两角两小带,覆顶四垂,因以前抹额,而系大带脑后,复收后角而系小带于髻前,以代古冠亦名幞头亦名折上巾
其后乃以漆纱为之,而专谓之幞头其实本一物也。
礼官幞头四脚,是矣,而又不肯详言其制,则未知其若马陈之所谓周武之所制者耶?
抑将以纸为胎,使之刚强植立,亦若今之漆纱所为者耶?
至于直领布襕衫「上领不盘」之说,则众尤莫晓。
盖既曰直领,则非上领;
既曰上领,则不容不盘。
两言之中,自相牴牾至于如此,虽予亦莫识其所以然也。
乃有强为之说者曰,虽为上领,而不联缀斜帛,凑成盘曲之势,以就正圆,但以长布直缝,使足以绕项而已
予谓礼官之意或是如此,亦不可知
但求之于古,既无所考,则亦何敢信而从之耶?
疑此特生古今之礼不同礼官不能分别去取,而欲依违其间是以生此回惑耳。
直领者,古礼也,其制具于《仪礼》,其像见于三礼图》,上有衣而下有裳者是也
领有襕者,今礼也,今之公服上衣下襕相属而弗殊者是也
窃意国恤旧章本文,必有曰直领布衫者,而又有曰布襕衫者。
其服直领布衫,则兼服布裙加冠于首;
其服布襕衫,则首加四脚而已
盖其初虽合古今之礼,而犹各有所施,则亦未为失也。
今既不察其异矣,又但见公服之上领而有襕,遂解直领为「上领不盘」,而增「襕」字于「衫」字之上,文若迁今以就古,而不自知其实之误,反至于废古以徇今也。
前此州县误用之礼皆著菅屦,而符乃无文承用之者遂屦袜以赴临,殊乖礼意
独无曰杖云者,于礼为粗合,而亦有所未尽
盖《礼》,君之丧,诸达官之长杖。
所谓达官,谓专达之官
今日内之省、曹、寺、监长官,外之监司郡守,凡一司之长,尝任侍从以上,得专奏事是也
故今不杖之制施于僚佐以下得之矣,至使长官下而同之,而虽故领帅家居无异文,岂不薄哉?
又后数日,乃得邸吏所报朝廷冠服制度,则云皇帝初丧,服白罗袍、黑银带丝鞋白罗软脚折上巾
成服日,服布斜巾、四脚裙裤冠帽竹杖腰绖首绖直领大袖布襕衫、白绫衬衫
视事日,去杖、首绖
小祥日,改服四脚直领布襕衫、腰绖布裤
大祥日,服素纱软脚折上巾、浅黄衫、黑银带
群臣之服分为三等上等布头冠、布斜巾、布四脚大袖襕衫裙裤首绖腰绖竹杖、衬服。
中等布头冠、幞头大袖襕衫、裤、腰绖
下等则布幞头襕衫腰绖而已
详此帝服有冠,有裙,而衫曰直领则是古之丧服,当自为一袭者。
又有四脚,有襕衫,则皆当世常服,又当别为一袭者。
而今一之,则果如予之所料矣。
至于小祥之服,则衫直领而下不裙;
宰臣之服,则下虽有裙而衫非直领,此又不可晓者。
其馀亦多重缪误,如斜巾、四脚冠、帽四物不当一时并加于首(四者皆首服独冠古制,斜巾乃民间初丧未成服时所用既成服则去之。盖古者免之遗制也。今成服而与冠并用,其失一也。四脚之说,已见于前。盖宇文氏古冠而为之,兼存互用,犹不相妨。今同时并加,其失二也。帽,古今皆为燕服,与正服之用,亦各有所施。今与古冠四脚并用三失也。今天子之冠四:衮、冕、通天幞头帽子。虽皆御服如之何而可并用一时乎?)
直领、上领、古裙、今襕,亦四物不当一时并加于身(说已见前。)
冠当服以终丧不当小祥而释古礼小祥改服练冠,但以熟布为之,其制不易也。今小祥便只服布四脚不服练冠非是。其去巾帽不知有何据也。)
四脚幞头折上巾三名一物不当错出而异其名(说亦见前。兼礼官亦云四脚幞头,则知二者非异物。而于朝臣之服,上等四脚,中、下等幞头不知何谓。)
其曰银带丝鞋白绫衬衫者,则尤非丧礼所宜服,亦不待辨而知其非矣。
大抵其失在于兼尽古今以为天子备物之孝,而不知考其得失去取之,正天子议礼制度文之事也。
此等条目之多,欲一一而正之,则有不胜正者。
必循其本而有以大正焉,则曰斩衰三年,为父为君,如《仪礼》丧服之说而已
其服则布冠直领大袖布衫加布衰、辟领负版、掩衽布衬衫布裙、麻腰绖、麻首绖麻带菅屦竹杖,自天子至于庶人不以贵贱而有增损也。
但《仪礼》之冠三梁,乃士礼
今天通天冠二十四梁,当准之而去其半,以为十二梁。
群臣则如其本品进贤冠之数以为等。
大本既立然后益考《礼经》,以修殡葬馈奠之礼,参度人情以为居处饮食之节,行之天下
凡诸吉凶之礼,有诡圣不经如上领胡服之类者,一切革而去之,则亦庶乎王之制而无纷纷之惑矣。
前此议者犹或虑其说之难行,虽以元祐之盛时,而不能范祖禹之论。
不知自汉以来所以不能复行君父三年之丧者,一则人主自无孝爱诚心,而不能力行以率于上;
二则虑夫臣民之众,冠婚祠享会聚有期,而不欲以是夺之也。
国家祖宗以来三年通丧实行于内,则其所立极导民者,无所难矣。
所以为臣民之虑者未有折衷是以依违于此未敢轻议。
此亦虑之过矣。
夫古之所谓方丧三年者,盖曰比方父母之丧云尔
事亲者亲死而致丧三年,情之至、义之尽者也。
事师者师死而心丧三年,谓其哀如父母无服,情之至而义有所不得尽者也。
事君者君死而方丧三年,谓其服如父母而分有亲疏,此义之至而情或有不至于其尽者也。
然则所谓方丧者,岂曰必使天下之人寝苫枕块饮水食粥、泣血三年,真若居父母之丧哉?
臣民之服如前所陈,则已有定说矣。
庶人军吏之贫者,则无责乎其全,虽以白纸为冠,而但去红紫华盛之饰,其亦可也
至如饮食起居之制,则前所参度人情者,正欲其斟酌古今之宜,分别贵贱亲疏之等,以为隆杀之节。
且以婚姻一事言之,则宜自一月之外军民三月之外许士吏,复土之后选人祔庙之后许承议郎以下小祥之后许朝请大夫以下大祥之后许中大夫以下,各借吉三日
太中大夫以上,则并须禫祭然后吉礼焉。
官卑而差遣职事高者从高,迁官从新贬官从旧如此则亦不悖于古,无害于今庶乎可行矣。
或者又谓今之吉凶服上领之制相承已久,而遽尽革去,恐未为允,此不然也。
古今之制祭祀冕服朝会朝服,皆用直领
之而不加绅束,则如今妇人之服,交掩于前而束带焉,则如今男子之衣,皆未尝上领也。
今之上领公服,乃夷狄戎服,自五胡末流中国
至隋炀帝时巡游无度,乃令百官戎服从驾,而以紫、绯、绿三色九品之别,本非先王法服,亦非当时朝祭之正服也。
杂用之,亦以其便于事而不能改耳。
曷若朝服祭服之法,参取公服之制以为便服而去之哉(唐公服见《通典》《开元礼序例》下篇。)
私丧五服制度如此礼,但以亲疏五等,而衣服之制不殊
温公《书仪》但斩衰齐衰用此制,而大功以下从俗礼,非是
高氏送终礼》其说甚详。
当更讨论订正,别为公私通行丧制度颁行民间,令其遵守庶几先王之礼大小由之,上下交修可以久而不废
且使大义素定臣民之家,免至临纷错疑惑众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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