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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正甫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五九○、《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六三、《古今图书集成》礼仪典卷九二
受吊。
去岁北使吊祭君臣衰服受之殡宫
但辞日适当南内问安之日,遂即其处吉服受之,不知何故如此
又闻顷时高宗之丧,王丞相必欲归南内使人,会有力争之者,遂不果
未闻正衙受吊之说,不知何从得之也。
短丧
汉文后三易服,三十六日而除,固差贤于后世之自始遭丧便计二十七日而除者。
大者不正,其为得失不过百步五十步之间耳。
此亦不足论也。
杨敬仲之说,未尝见其文字,但见章疏以此诋之。
私窃以为敬仲之说固未得为合礼,然其贤于今世之以朱紫临君丧者远矣。
向见孝宗高宗服,既葬,犹以白布衣冠视朝,此为甚盛之德,破去千载之谬。
前世为人君,自不为服,故不能复行古礼
当时既是有此机会,而儒臣礼官不能有所建明以为一代之制,遂使君服于上而臣除于下,因陋踵讹,至于去岁,则大行在殡孝宗所服之服亦不复讲,深可痛恨。
故熹尝有文字论之,已蒙降付礼官讨论
然熹既去国,遂不闻有所施行不知后来如何也。
今详来喻欲以襕幞居丧而易皂衫为禫,固足以为复古之渐。
襕幞本非丧服,而羔裘玄冠夫子所不以吊者,是皆非臣子所以致哀君父之服也。
窃谓当如孝宗所制之礼,君臣同服而略为区别,以辨上下
十三月服练以祥,二十五月而服襕幞以禫,二十七月而服朝服以除。
朝廷州县皆用此制,燕居许服白绢巾、白凉衫白带选人小使臣既祔除衰而皂巾白凉衫青带终丧庶人吏卒不服红紫三年
如此绵蕝,似亦允当
不知如何初丧便当制古丧服以临,别制幞头、布公服、布革带以朝,乃为合礼。)
姨舅。
姨舅亲同而服异,殊不可晓。
礼》传言从母,以名加也,然则舅亦有父之名,胡为而独轻也?
来喻以为从母乃母之姑姊妹而为媵者,恐亦未然
盖媵而有子,自得庶母之服。
况媵之数亦有等差不应一女适人一家姑姊妹皆从之。
且《礼》又有「从母之夫」之文,是则从母固有嫁于他人不从母来媵者矣。
若但从者当服小功则不不从者又当服何服也?
凡此不可晓,难以强通
若曰姑守先王之制不敢改易,固为审重
然后王有作,因时制宜,变而通之,恐亦未为过也。
嫂叔。
若如来喻,则嫂叔之服有二,吊服加麻一也,兄弟妻降一等二也。
不知二者将孰从乎?
所谓兄弟同居者乃为小功以下,即不知此降一等者之夫又是兄弟也?
凡此礼文皆有未明,不知何者为是
幸更熟考,详以见喻也。
魏玄成加服。
当时所加曾祖之服,仍为齐衰而加至五月,非降为小功也。
五服格仍遵用之,虽于古为有加,然恐亦未为不可也。
徵奏云,众子旧服小功,今请与兄弟之子妇同服大功
其加众子妇之小功兄弟之子妇同为大功,按《仪礼》自无兄弟子妇之文,不知何据,乃为大功而重于庶妇
窃谓徵意必众子兄弟之子皆期,而其妇之亲疏倒置如此,使同为一等之服耳,亦未见倒置人伦之罪也。
嫂叔之服,先儒固谓虽制服亦可,然则徵议未为大失
但以理论外祖父母止服小功,则姨与舅自合同为缌麻
徵反加舅之服以同于姨,则为失耳。
抑此增损服制若果非是,亦自只合坐以轻变《礼经》之罪,恐与失节事雠自不相须也。
盖人资禀见识不同,或明于此而暗于彼,或得于彼而失于此,当取节焉,不可株连蔓引而累罪并赃也。
大夫之妾。
此段郑注时,已疑传文之误。
今考女子子适人者为父及兄弟之为父后者,已见于齐衰期章,为众兄弟又见于此大功章。
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无文,而独见于此,则当从郑注之说无疑矣。
为夫之姊妹长殇
兄弟姊妹不可偏举,恐是如此
神坐上右。
汉仪后主在帝之右,不知见于何处
只是后汉志》注中所引《汉旧仪》,则与史之正文不同,恐不足为据(《史记禘祫处皆云太祖东向,昭南向,穆北向,而《旧仪》独云高皇帝南向高后右坐,昭西向,穆东向,恐是妄说。)
若别有据,则又未可知也。
但《礼》云席南乡北向西方为上,东向西向以南方为上,则是东向南乡之席皆上右,西向北向之席皆上左也。
祭礼考妣同席南向,则考西妣东,自合礼意
开元释奠礼》先圣东向先师南向,亦以右为尊,与其所定府君夫人配位又不相似不知何也。
大率古者以右为尊,如《周礼》云「享右祭祀」,《诗》云「既右烈考,亦右文母」,汉人亦言无能出其右者,是皆以右为尊也。
又若今祭礼一堂上祖西考东,而一席上考东妣西,则舅妇常联坐矣,此似未便也。
南首
按《士丧礼》饭章郑注云:「尸南首」。
迁柩于祖,乃注云:「此时北首」。
及祖又注云:「还柩乡外」,则是古人尸柩南首,唯朝祖之时为北首耳,非温公创为此说也。
君临之,则升自阼阶西乡,抚尸当心
是尸之南首,亦不为南面吊而设也。
又《史记》背殡棺之说,按《索隐》谓主人不在殡东,将背其殡棺,立西阶上,北面哭,是背也。
天子乃于阶上南面而吊也。
正义》又云:「殡宫西阶也。
天子乃,主人殡棺西阶南立,北面哭;
天子阼阶北立南面吊也」。
按此二说则是北面者,子北面耳,非尸北面也。
孟子》。
此间所有大官本《孟子》皆作「比」字,注中亦作「比方」,殊不可晓,然《孟子》古注亦有与正相背者,如「士憎兹多口」,正文「增」字从「心」,而注训「增」为「益」,则是谓当从土矣。
至其下文引《诗》,皆有「愠」字,又似解「增」字为憎恶之意,是注亦不足为凭也。
但此「比」字,正文与注皆同而无文理,恐是一处先误而后人并改以从之耳。
不可考,但寻其义理当作「此」字无疑也。
四恶
「迸」「屏」通用来喻得之
旧亦尝见此碑,但不知如此推说耳。
《记》。
今所定例传记之附经者低一字,它书低二字,《礼记》则以篇名别之。
《记》之可附经者,则附于经,不可附者,则自仍旧,以补经文之缺。
亦有已附于经而又不欲移动旧文者,则两见之。
不知此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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