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余正甫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五九○、《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六三、《古今图书集成》礼仪典卷九二
受吊。
去岁北使吊祭,君臣皆衰服受之殡宫。但辞日适当南内问安之日,遂即其处吉服受之,不知何故如此。又闻顷时高宗之丧,王丞相必欲归南内见使人,会有力争之者,遂不果。未闻正衙受吊之说,不知何从得之也。
短丧。
汉文葬后三易服,三十六日而除,固差贤于后世之自始遭丧便计二十七日而除者。然大者不正,其为得失,不过百步五十步之间耳。此亦不足论也。如杨敬仲之说,未尝见其文字,但见章疏以此诋之。私窃以为敬仲之说固未得为合礼,然其贤于今世之以朱紫临君丧者远矣。向见孝宗为高宗服,既葬,犹以白布衣冠视朝,此为甚盛之德,破去千载之谬。前世但为人君,自不为服,故不能复行古礼。当时既是有此机会,而儒臣礼官不能有所建明,以为一代之制,遂使君服于上而臣除于下,因陋踵讹,至于去岁,则大行在殡而孝宗所服之服亦不复讲,深可痛恨。故熹尝有文字论之,已蒙降付礼官讨论。然熹既去国,遂不闻有所施行,不知后来竟如何也。今详来喻,欲以襕幞居丧而易皂衫为禫,固足以为复古之渐。然襕幞本非丧服,而羔裘玄冠又夫子所不以吊者,是皆非臣子所以致哀于君父之服也。窃谓当如孝宗所制之礼,君臣同服而略为区别,以辨上下。十三月而服练以祥,二十五月而服襕幞以禫,二十七月而服朝服以除。朝廷州县皆用此制,燕居许服白绢巾、白凉衫、白带,选人小使臣既祔除衰而皂巾、白凉衫、青带以终丧,庶人吏卒不服红紫三年。如此绵蕝,似亦允当。不知如何(初丧便当制古丧服以临,别制布幞头、布公服、布革带以朝,乃为合礼。)?
姨舅。
姨舅亲同而服异,殊不可晓。《礼》传但言从母,以名加也,然则舅亦有父之名,胡为而独轻也?来喻以为从母乃母之姑姊妹而为媵者,恐亦未然。盖媵而有子,自得庶母之服。况媵之数亦有等差,不应一女适人而一家之姑姊妹皆从之。且《礼》又有「从母之夫」之文,是则从母固有嫁于他人而不从母来媵者矣。若但从者当服小功,则不知不从者又当服何服也?凡此皆不可晓,难以强通。若曰姑守先王之制而不敢改易,固为审重。然后王有作,因时制宜,变而通之,恐亦未为过也。
嫂叔。
若如来喻,则嫂叔之服有二,吊服加麻一也,兄弟妻降一等二也。不知二者将孰从乎?又所谓兄弟同居者乃为小功以下,即不知此降一等者之夫又是何兄弟也?凡此于礼文皆有未明,不知何者为是。幸更熟考,详以见喻也。
魏玄成加服。
观当时所加曾祖之服,仍为齐衰而加至五月,非降为小功也。今五服格仍遵用之,虽于古为有加,然恐亦未为不可也。徵奏云,众子妇旧服小功,今请与兄弟之子妇同服大功。其加众子妇之小功与兄弟之子妇同为大功,按《仪礼》自无兄弟子妇之文,不知何据,乃为大功而重于庶妇。窃谓徵意必以众子与兄弟之子皆期,而其妇之亲疏倒置如此,使同为一等之服耳,亦未见其倒置人伦之罪也。嫂叔之服,先儒固谓虽制服亦可,然则徵议未为大失。但以理论,外祖父母止服小功,则姨与舅自合同为缌麻。徵反加舅之服以同于姨,则为失耳。抑此增损服制,若果非是,亦自只合坐以轻变《礼经》之罪,恐与失节事雠自不相须也。盖人之资禀见识不同,或明于此而暗于彼,或得于彼而失于此,当取节焉,不可株连蔓引而累罪并赃也。
大夫之妾。
此段自郑注时,已疑传文之误。今考女子子适人者为父及兄弟之为父后者,已见于齐衰期章,为众兄弟又见于此大功章。唯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无文,而独见于此,则当从郑注之说无疑矣。
为夫之姊妹长殇。
兄弟姊妹不可偏举,恐是如此。
神坐上右。
《汉仪》后主在帝之右,不知见于何处。若只是《后汉志》注中所引《汉旧仪》,则与史之正文不同,恐不足为据(《史记》禘祫处皆云太祖东向,昭南向,穆北向,而《旧仪》独云高皇帝南向,高后右坐,昭西向,穆东向,恐是妄说。)。若别有据,则又未可知也。但《礼》云席南乡北向以西方为上,东向西向以南方为上,则是东向南乡之席皆上右,西向北向之席皆上左也。今祭礼考妣同席南向,则考西妣东,自合礼意。《开元释奠礼》先圣东向,先师南向,亦以右为尊,与其所定府君夫人配位又不相似,不知何也。大率古者以右为尊,如《周礼》云「享右祭祀」,《诗》云「既右烈考,亦右文母」,汉人亦言无能出其右者,是皆以右为尊也。又若今祭礼,一堂之上祖西考东,而一席之上考东妣西,则舅妇常联坐矣,此似未便也。
南首。
按《士丧礼》饭章郑注云:「尸南首」。至迁柩于祖,乃注云:「此时柩北首」。及祖又注云:「还柩乡外」,则是古人尸柩皆南首,唯朝祖之时为北首耳,非温公创为此说也。若君临之,则升自阼阶,西乡,抚尸当心。是尸之南首,亦不为君南面吊而设也。又《史记》背殡棺之说,按《索隐》谓主人不在殡东,将背其殡棺,立西阶上,北面哭,是背也。天子乃于阶上南面而吊也。《正义》又云:「殡宫在西阶也。天子乃,主人背殡棺于西阶南立,北面哭;天子于阼阶北立,南面吊也」。按此二说,则是谓北面者,子北面耳,非尸北面也。
《孟子》。
此间所有大官本《孟子》皆作「比」字,注中亦作「比方」,殊不可晓,然《孟子》古注亦有与正文相背者,如「士憎兹多口」,正文「增」字从「心」,而注训「增」为「益」,则是谓当从土矣。至其下文引《诗》,皆有「愠」字,又似解「增」字为憎恶之意,是注亦不足为凭也。但此「比」字,正文与注皆同而无文理,恐是一处先误而后人并改以从之耳。今不可考,但寻其义理,当作「此」字无疑也。
迸四恶。
「迸」「屏」通用,来喻得之。旧亦尝见此碑,但不知如此推说耳。
《记》。
今所定例,传记之附经者低一字,它书低二字,《礼记》则以篇名别之。《记》之可附经者,则附于经,不可附者,则自仍旧,以补经文之缺。亦有已附于经而又不欲移动旧文者,则两见之。不知此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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