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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守约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五六○
所喻庶母之名亦未正。
庶母自谓父妾生子者,士服缌麻大夫无服
若母,则《仪礼》有「公子为其母」之文。
令甲其下亦明有注字曰:「谓生己者」,则是不问父妻父妾而皆得母名矣。
故注中则嫡母之文,又以明此生己者之正为母也。
至如封叙封赠,亦但谓之所生母而不谓庶母也。
通典》之说未暇检,但以公子为母练冠麻衣,既葬除之为比,则承宗庙社稷之重者,恐不得为父所生祖母持重矣。
更俟病间续考奉报
数日因人说琴,谩为考之,颇有条理
然不能琴,不识其声,但以文字求之,恐未必是,亦须面论(《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五五。又见《古今图书集成礼仪典卷九二。)
母者:原倒,据宋闽、浙本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