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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陈宰书1153年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六六、《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四、《古今图书集成》官常典卷六六二 创作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昨夕坐间,蒙出示广文公书,似未见察者,聊陈其一二。
李君兄弟之贤,闻于闽中
少时见诸老先生道语其故,心甚慕之。
及来此,道过三山,乃识其兄迂仲,即之粹然而温,无诸矜争之色。
时未识李君以谓其犹兄也。
至官未久,闻其分教是邦,心甚喜,以为所领县学有相关者,当大得其力助,故事有可不可未尝不因书文以喻意指,而不意其怒至此也。
熹所辨七事如左:李君以为熹有少年锐气,尝谓论事者当以事理长短曲直,而不当以其年之先后
若直以年长者为胜,则是生后于人者,理虽长而终不可以自伸也。
又谓奚不于监司郡守论列,此李君之所能而熹诚不敢也。
所以然者,直不欲以监司郡守之势胁持上下耳。
李君之所能,而熹诚不敢也。
李君又自谓本无胜人之心,止是推车欲前耳。
异哉!
李君之欲前其车也,独不思郡县之学本一车耶?
譬则郡其轸盖而县其衡轭也,后其衡轭,而独以盖轸者驱驰之,曰吾欲前此耳,此熹所不晓也。
又谓四分钱乃郡县学通得用,熹既留其二,而归其二于郡学矣,尚何言?
使县不得用其二分,是犹州不得用其二分也。
假粮于道,是乃前所自备钱粮者,奚独县学则可,而郡学则不可乎?
推此言之,前李君所自谓无胜人之心者,熹不信也。
又谓郡学,泉州学也;
同安学,同安县学也,各尽力其中耳。
此又不然
熹前疏所陈云云者,非以自高,乃所以极论究心一二而求见哀于李君耳。
岂有一州教官,上为丞相所自择用,下与大府部刺史分庭抗礼,而熹铨曹所拟一县小吏,而敢有胜之之心乎?
李君所云,无乃与熹之私指谬也。
又谓熹不能所养,而于此未能自克,此则中其病。
但熹所争,乃公家事,无毫发私意其间
此固官长之所深知,而其戒熹敢不思也。
熹已谢学事,但此色官钱终不可失。
盖此乃同安一县久远利害,非吾人所得用以徇一旦之私。
伏惟持之不变,以幸此县之人,而以熹所陈者晓李君无深怒也。
李君书与熹前所为劄并封纳呈,他尚容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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