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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时支给告捕盗贼赏钱乾道七年二月六日 南宋 · 吕大猷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二三、《宋会要辑稿》兵一三之二八(第七册第六九八一页)
盗贼败获,在法虽有告捕之赏,而今之官司多不以支给
为盗者入狱均赃,往往指告事之人,遂致监索禁系,反为己累。
欲望申诏郡邑,应告捕赏钱以时支给,其盗贼已系赃满,止据赃定罪
虽有功通隐赃物之人,并免追理
庶几告捕者争相效命奸盗不能存迹矣。